矿井地质预报制度1_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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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预报制度
1、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地质预报须有月度、季度和年度地质预报。
2、月度地质预报必须在每月作业计划下达前下发到生产技术科,年度预报须在每年的12月下旬编制出来,季度预报需在每季的第一个月前10日编制出来,以便为生产技术科编制年度和月度采掘接续计划提供参考。
3、各种地质预报需根据采掘计划、规划,分析采掘工作面贯通老巷及水害不安全因素及构造情况,发出地质安全预报。
4、地质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单位的施工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5、巷道掘进在畅通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门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填绘贯通进展图,并在现场标出剩余贯通长度。
6、根据巷道揭露地质构造情况,工作面在推至预测的地质构造位置前10米处时,作出地质预报。
7、预报结果要准确无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如因预报失误造成工程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8、地质预报应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矿井地质预报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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