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浴室管理制度_小浴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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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一附院昌吉分院
婴儿浴室管理制度
1、在新生儿游泳期间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室内(除得到医护人员允许)。
2、医护人员在接触和护理新生儿时应认真洗手(手消毒)、修剪指甲,不佩戴戒指等首饰。
3、游泳室工作人员必须关爱呵护婴儿,态度和蔼、充满爱心、动作轻柔。
4、每日洗浴完毕清洁室内卫生后开窗通风一次。
5、注意室内温、湿度适宜,室温在28-30度左右,湿度45-55%,游泳水温在36-38℃左右。
6、婴儿游泳圈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保险扣是否扣牢,以及是否漏气。套好婴儿后检查下颏部是否托垫在预设部位,确保颈部不受挤压。
7、婴儿游泳前要逐渐且缓慢入水,新生儿游泳期间必须有专人看护,看护人员的距离必须在一臂之内,游泳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操作的手法、部位、活动度和力度。
8、游泳及抚触时观察婴儿的状态,一旦发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通知医生进行处理。
9、新生儿游泳结束后用75%的酒精消毒脐部,必要时脐带包扎,做好脐部护理,以免感染。
10、游泳池、游泳圈等物品用后按规定擦拭消毒、晾干备用。
11、对母亲患有肝炎、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新生儿要在抚触台指定区域铺一次性垫单进行抚触及更换包单,单独使用浴盆洗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2、游泳时间的长短主要由婴儿体质决定,一般控制在3-5分钟,首次游泳不超过5分钟。
13、向父母宣教婴幼儿抚触相关知识。
2015
产科 年8月制定
《婴儿浴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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