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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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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第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 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领导小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领导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考核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作风投诉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一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评。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普宁市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二)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试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表Ⅰ(一般流程)》 和《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8月20日前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考核领导小组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④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Ⅲ》。3.流程: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Ⅱ(简易流程)》或《医师定期考核表Ⅲ》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8月20日前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普宁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普宁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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