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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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预防接种实施单位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监测系统,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登记、报告与调查处理。

2.接种前应严格掌握各种疫苗的禁忌症。

3.报告人

实施预防接种的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4.报告种类

4.1 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体温≥38.5℃或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4.2 预防接种后引起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事故。

5.报告内容

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者、接种时间、出现反应时间、反应或事故类型、发生反应或事故的可能原因、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转归。

6.报告时限、程序和形式

6.1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由接种单位处理和作好调查登记,每月汇总后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2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时应及时开展救治,城镇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3 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引起的死亡病例、群体性反应或严重事故时:

(1)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卫生局、药监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确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要作好登记,并定期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5 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或事故,必须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确认,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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