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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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急诊病人分诊准确率、保障急诊病人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急诊病人病情分级试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48号)意见,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级适用范围适用于我院急诊医学科及其医务人员。

二、分级依据

(一)急诊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

(二)急诊病人占用急诊医疗资源多少

三、分级原则

根据病人病情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共分为四级: 级别标准病情严重程度需要急诊医疗资源数量

1级A 濒危病人

——多人 2级B 危重病人

——多人 3级C 急症病人≥2

4级D 非急症病人0~1

注:如临床判 断 病人为“非急症病人”(D级),但病人病情复杂,需要占用2个或2个以上急诊医疗资源,则病人病情分级定为3级。即3级病人包括:急症病人和需要急诊医疗资源≥2个的“非急症病人”;4级病人指“非急症病人”,且所需急诊医疗资源≤1。

(一)1级:濒危病人

病情可能随时危及病人生命,需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的干预措施,急诊科需合理分配人力和医疗资源进行抢救。临床上出现下列情况要考虑为濒危病人:气管插管病人,无呼吸/无脉搏病人,急性意识障碍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挽救生命干预措施病人,这类病人应立即送入急诊抢救室。

(二)2级:危重病人

病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展至1级,或可能导致严重致残者,应尽快安排接诊,并给与病人相应处置及治疗。病人来诊时呼吸循环状况尚稳定,但其症状的严重性需要很早就引起重视,病人有可能发展为1级,如急性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复合伤、心绞痛等。急诊科需要立即给这类病人提供平车和必要的监护设备。严重影响病人自身舒适感的主诉,如严重疼痛(疼痛评分≥7/10),也属于该级别。

(三)3级:急症病人

病人目前明确没有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的征象,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安排病人就诊。病人病情进展为严重疾病和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很低,也无严重影响病人舒适性的不适,但需要急诊处理缓解病人症状。在留观和候诊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异常(附录A)者,病情分级应考虑上调一级。

(四)4级:非急症病人

病人目前没有急性发病症状,无或很少不适主诉,且临床判断需要很少急诊医疗资源(≤1个)(附录B)的病人。如需要急诊医疗资源≥2个,病情分级上调1级,定为3级。

四、分级流程

结合国际分类标准以及我国大中城市综合医院急诊医学科现状,拟根据病情危重程度判别及病人需要急诊资源的情况,急诊医学科从功能结构上分为“三区”,将病人的病情分为“四级”,简称“三区四级”分类。

(一)分区

在空间布局上急诊诊治区域分为三大区域:红区、黄区和绿区。

1、红区:即抢救监护区,适用于1级和2级病人处置,快速评估和初始化稳定。

2、黄区:密切观察诊疗区,适用于3级病人,原则上按照时间顺序处置病人,当出现病情变化或分诊护士认为有必要时可考虑提前应诊,病情恶化的病人应被立即送入红区。

3、绿区,即4级病人诊疗区。

2.3.3.1急诊检诊、分诊工作制度

一、急诊检诊、分诊工作由熟悉业务知识、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服务态度好的护士担任。

二、检诊、分诊护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有事离开时必须由能力相当的护士替代。

三、检诊、分诊护士应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认真了解病情,进行必要的询诊及检查评估。根据病人病情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共分为四级:(1)1 级/A 级:濒危病人;(2)2 级/B 级:危重病人;(3)3 级/C 级:急症病人;(4)4 级/D 级:非急症病人;并确定就诊科室,办理手续,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医师。

四、危重患者应先通知医师抢救,后补办手续。

五、注意传染病的预检,对患有或疑患呼吸道、肠道等传染病的患者,指定到相应门诊就诊,以防交叉感染。

六、多种(两种以上)疾病共存的患者就诊时,应由病情最危重的科室首先负责诊治,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七、遇突发事件、大批患者来院应立即通知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以便组织抢救。有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严格执行急诊科与120急救中心、基层医疗机构急诊患者转接流程,保障患者得到连贯抢救治疗。

九、遇符合急诊绿色通道的患者应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执行,保障患者优先收住入院。

十、各有关科室接到检诊、分诊护士通知后应及时接诊,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患者。

十一、在检诊、分诊过程中遇有困难时,及时向护士长汇报,或与有关医师共同商议解决,以提高检诊、分诊质量

十二、做好患者各项信息登记工作,应准确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到达时间、主要症状、去向等。对无陪护的患者必要时应及时与家人或单位取得联系。

2.3.3.2 急诊留观患者超72小时管理制度

为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防止急诊科出现留观病人滞留,占用我院有限的急诊抢救资源,实现“专科专治”诊疗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留观患者办理留观手续后,其检查、诊疗、知情同意、会诊等核心制度执行与住院患者相同。

二、原则上不允许急诊留观病人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对抢救中毒、昏迷、多发复合伤、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使用呼吸机等情况下不允许搬运的病人,通过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或相关科室会诊确认必须留在急诊进一步治疗并经医务科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到72小时以上。

三、对于诊断明确、超过72小时仍要求留院观察的留观患者,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工作,积极联系相关科室,办理住院手续。

四、对于诊断不明确、超过72小时仍要求留院观察的留观患者,主管医师应积极请相关科室会诊,根据会诊意见或目前病情主要诊断办理专科住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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