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_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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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部门、班组。申报
2.1 企业各车间、部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2 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 公司安环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公司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 安环部每年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并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发生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本办法解释权归安环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