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制度_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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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一)全局发生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和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及违规事件。

(二)因行业不正之风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与群众发生严重冲突,或因行政执法而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及系统内部人员的集体上访、参加游行的事件。

(三)由于领导干部渎职和工作失误,可能或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局股以上干部由于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于严重行风问题,被报刊、电视、电台曝光的案件。

(四)本局内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立案侦查的案件。

(五)本局内发生自杀、凶杀、爆炸、火灾、严重失窃、重大泄密案件、车毁人亡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

二、报告的办法

(一)凡发生上述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属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的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和因行业不正之风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报县局纪检组,其它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县局办公室。

(二)案发后半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县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告表》,说明案件、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的原因和教训;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

三、报告的要求

(一)凡本局内发生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单位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电话、电传或口头报告县局,特别紧急的立即报告。任何人不得扣压或隐瞒不报,对于不报、迟报、瞒报、不及时转报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股室、稽查队、检测中心一把手为第一报告责任人,一把手不在时,由临时负责的同志负责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告表》必须由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党组织或行政公章。

(四)各单位要按照各睚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本单位执行本通知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

二、本局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同时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股、室、稽查队、检测中心工作,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在办理人员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本局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单位党组织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党组织应对被录用、晋升、调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

四、党组、党总支部(党支部)成员、稽查队、检测中心行政领导和从事人员录用、考核、奖惩、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公派学习、出国审批以及监察、审计等到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第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五、对现已形成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按以下原则回避: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对职务较高的一方有任免权限的党组织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对当事人由任免权限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随时进行回避。

六、县局应当对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应回避而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工作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分别为:

(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及他们的配偶。

(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四)拟制血亲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及养子女的配偶。

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以抽奖、摸奖、摇奖及其它形式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但含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登记的标准:其价值按市价达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

三、按上述规定必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单位进行公布。其价值超过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礼品,登记的同时报纪检组登记。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在交礼品登记表时,将礼品一并上交办公室,其价值超过500元以上的,先将礼品交纪检组登记后交办公室。

四、对收受的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制度所指工作人员,是指本系统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六、接受的礼金、礼券一律上交上级财务部门。贵重物品,如:黄金、珠宝、高级耐用品等,应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收入上交上级财务部门,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由办公室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适当处理。其它物品由办公室适当作价处理,价款交财务室。

七、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情况,每年向县局党组写出报告,并抄送县局纪检组。

八、本制度由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或对领导干部规劝批评,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减少干部犯错误。

三、实行诫勉谈话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目的,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四、诫勉谈话的范围是全局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二)就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需要注意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打招呼谈话;

(三)对群众有反映和举报信件,经查构不成纪律处分但有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

(四)对在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30%以上或经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解谈话;

(五)谈话制度由本局纪检组实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指定的领导同志负责谈话;

(六)被谈话人要认真接受教育监督,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情况和问题。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通过谈话,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的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谈话对象进行纠正。发现的谈话对象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七)谈话对象的确定: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或由党组(总支、支部)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

(八)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登记表,报领导审阅后,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妥善保管。通过谈话认定的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承办股、室、稽查队、检测中心督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

为确保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10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一)党组书记、局长叶红兵同志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党组成员、副局长詹建同志对分管的检测中心、安监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党组成员、副局长唐玉国同志对分管的办公室、标准股、食品股、稽查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侯卓斌同志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并对分管的纪检监察室、计量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股、室)责任分工

(一)党风廉政教育

1、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思想信念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典型示范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之中,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岗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各单位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县局将组织一次统一考试。

3、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省纪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河南省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办公室、机关党支部; 责任人:李贵良、张萍、王新。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1、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坚持领导干部下基层轻车减从,不得超标准接待。坚持把党性分析和作风状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认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对发现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不良现象,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制止,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五项工作。①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超标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③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④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规构建、装修办公用房。⑤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上述五项工作执行情况,由局领导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人事股、纪检监察室;

3、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八禁止、五十二不准”规定。对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县局将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检查。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办公室、人事股; 责任人:李贵良、张萍、王新;

4、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省局的要求今年重点对重大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因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办公室、财务室; 责任人:李贵良、张萍、梅丽玲;

5、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干部交流机制,严肃处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质监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大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类专项资金审计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致函、质询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办公室、财务室、人事股; 责任人:李贵良、张萍、梅丽玲、王新;

(三)抓好纠风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1、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努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防止发生重大食品和质量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牵头单位:质量监督股; 配合单位:监督股、食品股、安监股; 责任人:王涛、吕耀军、魏东;

2、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活动,完善12365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系统,认真落实执行打假责任制,建立执法打假通报制度,加强执法督查督办,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牵头单位:法规股;

责任人:监督科、局稽查大队; 配合单位:陈建东、王涛、唐威;

3、认真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抓好方案制定、上门服务、征求意见、问题整改、民主测评等重点环节,确保行风评议名次在当地继续保持前十名的位次。

4、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禁止、十不准”规定,积极开展重点股、室评议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创建工作,大力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窗口和政务公开示范点活动,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责任人: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配合单位:机关各股室;

(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系统稳定

1、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制度,认真做好信访、人访、来电、来信的登记和接待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系统稳定。县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汇报会,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人: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配合单位:机关各股室;

2、继续加大纪检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众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工程建设发生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3、坚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4、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案件分析和廉政风险排查,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治本作用。牵头单位:纪检督察室; 责任人:人教股、机关党支部; 配合单位:李贵良、王新、徐文涛;

(五)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1、坚持以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五次全会及国家质监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为重点,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牵头单位:纪检督察室; 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 配合单位:机关各股室。

2、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进一步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扩大政务公开范围,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和优质服务窗口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抓好对内、对外的政务公开、接受各界的监督。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机关各股室; 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财务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周办结制、绩效管理等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继续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分类改革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系统各类学(协)会的财务管理。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财务室、人事股、纪检监察室 责任人:张萍、梅丽玲、李贵良、王新

(六)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各项部署的执行力

1、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质检系统党的建设的的意见》的监督检查。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贯彻执行《决定》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对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领导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坚决纠正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行为,坚决制止乱发不利于稳定和团结的短信。

3、继续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反腐倡廉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4、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问责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执行制度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办公室、人事股 责任人:李贵良、张萍、王新

5、加强对全局贯彻执行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各股室要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开展计量、质量、标准、特设、食品等业务工作中,积极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措施规定的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计量股、标准化股、安监股、食品股 责任人:张萍、王涛、徐文涛、魏东、吕耀军

(七)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1、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和知识培训。

2、要抓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机关各股室 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切实抓好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工作目标,为质监事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制度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的对象为:县局机关、二级机构、股以上领导干部。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的建档科目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专题报告;

(三)考核鉴定;

(四)奖励惩处材料;

(五)其他。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档案管理对象依据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报告上报的专题报告;

(二)有关部门依照省局党组《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对档案管理对象进行考核的结论;

(三)依照省局党组字【2000】36号文件精神,对档案管理对象实施追究的结论;

(四)档案管理对象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成绩显著,受到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的通报、决定等;

(五)档案管理对象在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形成的其它装入廉政建设工作档案的材料。

四、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定专人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的建立,并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资料的入档、借阅、复制、摘录,须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档馆管理人员泄露档案内容、擅自销毁档案资料,或将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作为系统了解档案管理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作为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县局各级领导班子(含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应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各级领导班子应报告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三)完善管理和制约机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

(四)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对不认真执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追究的情况;

(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及职责范围;

(二)按照上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部署、要求和目标任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安排情况;

(三)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情况;

(五)自身廉洁从政及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问题;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写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党组、纪检组、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领导班子成员的专题报告应经正职领导干部审阅。

各级党组织应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大及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五、专题报告存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

对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情况的,依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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