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通知_财政部审计署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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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近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特别是在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印发《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后,这项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一级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已经成立,有关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经过努力。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了328亿元,比1999年增长了150%。但这项工作的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就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地方政府采购工作要由省一级扩大到县(市)一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都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凡是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编制不同层级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范围和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额度。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在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扩大经常性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并增加专项购置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省、地(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关,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采购政策,确定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方式,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资格,进行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具体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为了加强监督制约,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分设。职能分开,不能由一个部门同时行使管理监督和具体操作职能。地方采购执行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研究确定。

三、加快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实施进度

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方或单位。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要增加政府采购的预算内容,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未实行部门预算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该计划分别交由采购执行机构和有关采购单位具体落实。要借助社会专业招标机构做好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事务。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明确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要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为的监管,积极试行政府采购卡支付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目前要重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办法。要着力抓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基础性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设立采购项目受理台账、采购台账及履约台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特别是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网上采购活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定年度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实施政策指导,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问题。尚未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要督促其抓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中不规范的做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时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纪律要求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措施。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一律由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参加政府采购,对违反规定者要视同违纪,财务不得报账,财政不予支付资金并给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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