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收货制度_仓库收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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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制度
第一条 收货原则
(一)搬运工卸货原则:搬运工应听从收货员的安排,车停在指定位置卸货,货车不得将车停到库内进行装卸车;搬运工卸货时应注意: ①搬运工不能将商品直接卸在地面上,必须将商品卸在托板上,并将卸好的商品拉到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②注意商品的安全性,搬运工卸货时应做到“三不超”: 不超重(不超过
1000KG)、不超高(不超过1.3M)、不超宽(四周最多不能超过托板2CM)。③搬运工卸货应遵循同种商品集中摆放的原则。
④对单品量大的商品,搬运工应将商品交叉堆码,防止商品倒塌,对在码放 过程中容易倒塌的商品,应用绑带或打包膜对商品进行打包。
(二)见单收货原则:所有供应商送货必须带送货单,送货单,要求字迹清晰,要有条码、名称、单位、单价、合计金额.(四)收货区验收原则:所有商品应在进货暂存区验收,未验收的商品未经同意不允许放到库区,原则库区的商品都视为我公司商品,库区的商品不得随意拖走。
(五)严格按订单收货原则:收货员不能随意收取超订单商品(赠品除外),确有特殊原因的请示上级给出处理意见。第三条 收货要求
(一)商品资料核对:收货员验收时,需要对商品条码、商品名称、净含量、商品规格等内容与单上显示的的相关内容进行一一核对。不对不能验收。
(二)产日期检查: ① 商品的日期要求不能超过商品生产日期之后的1/5保质期,如因为促销、特价或供应商保证退货等原因需要送货的,供应商应向采购部提出申请,采购经理同意并发邮件到仓库经理邮箱,经仓库经理确认后方可收货。
(三)商品数量的清点:数量当面与送货员清点.批量送货,收货员抽样时必须从不同堆垛、不同层面、不同方向亲自抽取样品,严禁由供应商代为取样。整件商品按十比三的比列抽查数量。
(四)质量的检查及外包装的要求:必须符合小分类收货暂行标准,不合求的商品不得验收入库,外包装损坏或无原包装的不予验收。
第三条
处罚及责任:收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上岗以后必须全神贯注,不得马虎敷衍,防止出错。
(一)验收错误,损失追不回的由当事责任人按进价赔偿。
(二)不按收货流程操作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三)验收了不合符合收货标准的,处罚责任人5元/个单品。第四条
具体有关细则由仓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