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_西方政治制度名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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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每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独立的政治共同体。轮番为治:是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无论对任职者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必须按年或按其他规定时期,或其他轮流程序,交替执政。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城邦公民们享有平等的权利,直接或参与对城邦公共事务管理。十将军委员会:十将军组成十,他们有公民大会从年满40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并得连选连任。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并同时提供一定兵员。是最高军事机构,在战时权力更大。贵族君主制: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广泛存在于在9—13世纪的欧洲,是与土地分封制相适应的。等级君主制:是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一种政权形式,是。过渡形式。又叫等级代表君主制,是国王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君主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限制和监督,君主或者按照意志、或者按照自己不必执行的法律来形式权力。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宗教改革:是有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是文艺复兴在宗教领域的继续。启蒙运动:通常是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对封建专制、反教会额思想解放运动。“启蒙”的本意是指光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地方自治:是指在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额意愿,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处理一定的地方事务。产生于近代民族国家之前。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是由人民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公意: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他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就是三权分立,有三个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和行使,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协调。权力分立是为了权力制衡,而权力制衡就必须实现权力的分立。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国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普选制: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普遍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不受他人强制,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选举公开原则: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选民:是指依照一国宪法或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和公民是不同的。竞选: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公职候选人大多通过竞选方式产生,即一个公共职位有两名或多名候选人通过竞争赢得选举。多数代表制:是指一个选区应选出的议员名额,为该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占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名单或候选人才能当选议员或代表,票数较少的则完全没有机会。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一个选区内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规则下,即使只有一票之差,也可决定胜负,因此也被称为谁领先谁当选。比例代表制:是指个政党按照自己所得选票总数的比例分配虚位。根据这种方法,各参选政党在投票前分别提出本选区的本党候选人名单,选民投票时,只投政党,不投个人。混合代表制:就是在选举中同时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法,德国联邦议院和日本国会采用。选举监督:是相关主体依法对选举参与者得行为是否公正合法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作为一种公开控制和纠错机制,选举监督贯穿选举活动的整个过程。选举诉讼:是指解决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它伴随着选举纠纷而存在,选举纠纷是选举诉讼存在的意义和前提。利益集团:属于社团范畴,社团组织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互益性,概括说来,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的人相聚而成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互益组织。社团组织还具有民间化的基本的组织特征,这个特征将其与政府组织区别开来。议会:也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各国议会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不完全相同,但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一院制:是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丹麦,芬兰,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瑞典。两院制则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英美法德日荷兰,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较早的国家多采用了两院制,议会分上议院和下议院。议长:议会在具体运作的组织和领导者即是议长。议长是议会的主持人和对外的代表人,是议会组织结构的核心要件。议长通常由议员中选举产生,也少数国家规定可以从议员外选举。常设委员会:指在议会一届会期或一次会期期间一直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委员会,一般在每届新议会成立时组成,任期与议会一届任期或一届会期相同。主要任务和工作是审议议案,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临时委员会:又称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委员会。其仅仅在议会期间按照会议决议就某一专门议题或案件进行审查、讨论和调查,不是每届议会都设立。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是西方国家议会的基本权力,也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是议会发挥功能的主要原因。包括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预算权:即同意预算权,是西方国家议会的传统权力,直接从等级会议的同意国王征收权发展而来,也是议会制约政府的重要手段。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职权,即议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是各国议会的基本职权,这是议会作为主权者人民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经常性控制的一种手段,体现主权在民思想。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依据质询权,议员可以向政府官员就其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询,并要求政府予以答复。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为了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到议会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倒阁权存在于议会内阁以及半总统制国家。在这些国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和信任,若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集团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倒阁权被认为是议会监督政府最重要、有效、最具威胁性的一种手段。弹劾权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最高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它有别于普通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是议会最后的杀手锏。审议法案是议会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议和辩论,其中包括委员会的审议和议院的辩论。在讨论时,议员可以对法案提出赞成、反对或修改的意见。是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常会(例行会议)即定期召开的议会会议。各国宪法或议会对常会的日期和次数的规定详略不一。非常会议(包括临时会议、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指议会在例行会议之外,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内*以及出现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等)而需要召开的会议。有权召开的一般是国家元首、议长、议会主席团、政府和一定数量的议员,各国对此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议会公开:公开原则是西方国家议会的普遍原则,指议会活动在国民的监视和批评下进行,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院大会允许外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跟踪报道以及公开发表议事记录,有的国家还设有专门的电视频道对会议进行实况转播。一事不再议原则是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即在议会中有关某一个议案的问题在同一会期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议。在同一会期中,议会所否决的法案有异议,但不包括下院已通过,遭上院否决,而下院再次讨论通过的情况。个人元首即由一个人来出任国家元首并由其单独代表国家,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如英美法德日意俄等。世界范围,也占绝大多数。集体元首即由地位平等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来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实行此类集体元首制的国家有瑞士、圣马力若和安道尔。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由他和周围重要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它是中央政府的核心部分。政府和内阁并不能等同。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指由内阁来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奉行责任政府原则的政府体制。内阁制起源于英国,后来传入绝大多数英邦国家。总统制指由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直接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体制。实行总统制的只是少数国家,最为典型就是美国。委员会制是指政府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的政府体制,当今世界只有瑞士联邦共和国采用这种特殊的政府体制。尽管如此,委员会制在瑞士获得的成功及长期被沿用的事实表明它是该国国民所认同且适合该国国情的。自治体地方政府是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居住区域管理本地公共事务,而依据国家法律组成的拥有一定自治权的政府。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啊等情况,将全部领土按一定原则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区域,并分别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制度。决定着地方政府的层次结构。议会委员制是指市议会和市政府合二为
一、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若干城市委员会来执行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英国普遍实行,加拿大多数采用。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议会在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组织形式。这种体制实行于日本各城市,以及美国的部分城市——在美国被称为“弱市长制”。市长议会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长在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法国。议会一经理制是指市议会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人经理,由其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并实行专业管理的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主要实行于美国一部分中等城市和多数小城市,它是将企业管理方式移植到市政府管理中来的表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因此又称罗马法系,其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得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以德法为代表。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断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它首先产生于英国,也称英国法系。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为引起的诉讼,它针对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也不是与职务有关的政治行为,而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政行为,因为该行为造成了对公民、公民团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限制和剥夺。议会督察专员是由议会设置的专司监督法律执行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察官,又称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和议会专员。起源于瑞典,后为芬兰、挪威、丹麦采用,并为新西兰、南非、泰国、阿根廷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