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门事件看美国的政治制度_美国水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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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门事件看美国的政治制度
1972 年 6 月 17 日,以共和党“争取总统连任委员会”安全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 5 人,闯入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和偷拍有关文件时被捕,水门事件爆发。水门事件最终以尼克松总统因惧怕被弹劾而主动辞职告终。
水门事件发生时,尼克松总统并不知情,但他没有认真调查事情真相,反而竭力为水门事件遮掩,与国会对立,无视宪法和法律,滥用职权,熏用亲信,欺骗民众,欺骗舆论,很快失去人心,最终难逃被弹劾的命运。“三流盗窃未遂案”最终引发了史无前例的宪政危机。这似乎有点骇人听闻,但结合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来看待水门事件,则结局就容易理解得多。如果尼克松总统在水门事件之后能够坦荡胸怀,开诚布公,欣然认错,行就自责,相信凭借他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和他执政期间的功绩,人民是会原谅他的,也许历史就将改写。当然大错已铸成,回天乏力,但像尼克松这样聪明机敏的一个人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是在令人惋惜。
水门事件留给了美国民众无数教训,其中之一便是不能任由总统权力无限级膨胀,从而妨碍民主化进程。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宪法之上,总统也不例外。由此可见宪法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而这种对宪法至上性的强调,对民主政治的追求,均源自于美国特殊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立宪之初,为了克服人性固有的弱点,防止专制独裁和腐败,美国的建国之父设计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不同的部门“应该保持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
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各司其职,乃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也十分明确。从国会来看,国会的权力并非仅仅是“掌管钱包的手”(管理钱财),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以及其他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
了解了美国三权分立、权力之间相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再来看这个由“三流盗窃案未遂”而引发的宪政危机。首先来看迪安对尼克松罪行的揭露:掩盖真相、销毁证据、向联邦调查局施压、妨碍司法,非法组建“管子工”并夜闯“五角大楼文件”泄密者埃尔斯伯格的心理医生办公室,拟定政敌“黑名单”,搭线窃听,非法利用联邦税务局的情报资料,同意继续支付100 万“封嘴钱”的“总统癌患”会议。迪安的证词使尼克松面临滥用总统职权和妨碍司法的指控。
由于迪安的证词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佐证,真伪难辨,水门事件的调查一时陷入困境。但不久当白宫安装的自动录音系统泄密后,迪安的指控有了实物佐证,水门事件调查案发生了根本转折。录音带成为尼克松妨碍司法等罪成立与否的直接证据,是水门事件能否真相大白的关键。围绕白宫录音带的传唤,尼克松以“总统行政特权”为由同国会和司法部门展开一场拉锯战,并由此引发了美国战后最严重的一场宪政危机。迪安招供不久,尼克松总统收到传票,要求其交出与案件相关的录音带。在美国宪政史上,尼克松是第一位接到这种要求出示证据的强制性命令的总统,过去从未有法院强令总统交出他不愿交出的材料的先例。于是尼克松援引“总统行政特权”加以拒绝,认为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如果国会传讯或者法院命令能迫使总统公布享有特免权的情报,那总统的职位就会受到损害,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西里卡法官裁定特别检察官索取磁带的要求合法,下令白宫交出录音带。尼克松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分权原则和高级会谈的保密性都不足以支持绝对的、无限制的总统特权,使其得以免于任何情况下的司法程序。总统对其顾问在提供建议时应完全直率和客观的需要,法院必须高度尊重”,然而“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唤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松必须向西里卡法官交出作为罪证的录音带。国会对尼克松的弹劾也将不可避免。
在美国,虽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但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宪法之上,总统也不例外,在这场与议会和联邦法院的较量中,尼克松不幸落败。与国会对立,无视宪法和法律;滥用职权,熏用亲信,欺骗民众,欺骗舆论是尼克松的惨痛教训,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民众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与民主制度不惜一切代价。这种权力制衡机制虽然有效地维护了民主制度不被破坏,但也有其弊端。它鼓励分裂,致使真正的国家政策难以制定;它不计效率以维护民主,致使政府机关效率低下。
美国国会具有与总统同等的决策权。国会与总统各持一套政策,在“分裂的政府”(即总统与国会分属两党)下,总统每每对某个重大间题提出一项政策,国会便拿出自己的政策与之对阵。例如,国会选举制度如何改革,联邦对医疗保险问题采取何种态度,是否制定平衡预算的宪法修正案,是否赋予总统的单项否决权,税额是增还是减,开支是多还是少,等等,国会长年与总统各唱各的调。国会拥有与总统同样方便而有效的否决权。国会的多级议事结构中,每一级议事单位(例如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全院大会,一院、两院)都能够不担任何政治风险地否决总统决议的法案,致使总统渴求的政策胎死腹中。总统没有从内部领导国会的权力。美国总统的权力圈然很大,但仍比不上其它西方国家的政府首脑,因为后者能够从议会内部领导议会,面美国总统却不能这么作。美国国会完全独立运曹。
70年代,联邦政府无论奉行放任哲学,或是奉行新国家主义,其不计效率而维护民主的宪政取向均未受冲击,或未受大的冲击。在放任无为时期,联邦百事不管,自无效率之虑.新国家主义时期,似乎所可以用“什么都在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这句话来与前一时期“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相对照;其间,效率、决断并非不重要,但还不是首要的。现在,评判的标准似乎已变成“管的越早(迅速)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调节的迅速或决断上升为首要的间题。不难理解,这实质上反映了当代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内在要素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然而,这样一来.新的政府职责与传统的宪政取向,以及相容了。直截了当地说,只要继续奉行不计效率以维护民主的传统宪政取向,并沿用体现这一取向的现行宪政体制,联邦政府提高其决断能力的余地就不大,就不可能根本改变其争持有余、决断不足的弊端;反过来,联邦政府要及时履行调节社会经济的新职责,就必须抛弃传统的宪政取向,树立新的宪政取向,同时改造体现传统的宪政取向的现行宪政体制。
但美国政治制度历经风雨洗礼,虽然存在弊端,但改变也不是轻易能发生的,如何既能维护民主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也不是一朝一夕便能有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