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_出租车司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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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驾驶员仪容仪表不整、服务质量差、乱停乱放、违章掉头、车容车貌差、标识标贴不齐、座位套不整洁统一等不规范行为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城市出租车窗口形象,根据《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信誉考核评分加5分、奖励200元。
1、凡受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表彰的驾驶员;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全年没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
3、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驾驶员。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考核评分加3分、奖励100元。
1、有拾金不昧行为的驾驶员;
2、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驾驶员;
3、有积极参加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三、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信誉考核评分扣10分、罚款500元,停车学习一周。
1、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驾驶员;
2、没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四、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信誉考核评分扣5分、罚款300元,停车学习三天。
1、非法集会,未经批准的罢工、示威、游行、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行为的;
2、拾得乘客财物,不退还乘客的;
3、闯红灯,不在规定线路上行驶的,乱停乱放,上、下客不
靠边停靠,漫骂乘客等不良行为,4、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路中停车、超速,超载的;
五、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信誉考核评分扣3分、罚款200元。
1、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审车、定级的;
2、不按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擅自抬价、宰客的;
3、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4、擅自改变车身颜色、不挂顶灯和安装计时计价器,改动门牌字号的;
5、未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拒载乘客;途中甩客,若有乘客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扣3分;
6、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六、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信誉考核评分扣2分、罚款100元。
1、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灭火器和三角木的;
2、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3、不按时进行投保或不按公司规定投保的;
4、穿背心、拖鞋、抽烟、打手机驾车的;
5、不进行安全学习,签安全责任状,开会故意迟到还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