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_事故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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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类事故的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4 责任部门
4.1安全环保部对本制度具有解释权,负责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4.2生产部、设备部负责生产操作、设备、工艺及机动车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4.4质检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4.5企管部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
4.6各单位负责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5 管理要求
5.1事故分类:
5.1.1轻微伤事故,指不影响工作日的破皮红伤或医疗费用未超出1000元的伤害事故。
5.1.2轻伤事故,指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或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伤害事故。
5.1.3重伤事故,指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事故(只含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或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伤害事故;
5.1.4死亡事故,指当场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5.1.5火警事故,指没有造成较大影响、无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着火事故;
5.1.6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1.7爆炸事故,指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系统压力突然升高造成设备、容器、管道、防爆板爆裂或安全阀起跳事故,或由于系统内或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着火爆炸的事故,并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较坏影响的事故;
5.1.8未遂安全事故,指由于员工违章违纪从事作业活动时,造成周围人员受到惊吓,侥幸没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
5.1.9污染事故,指由于外排水、外排气不合格污染大气或水源,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和周围植物、动物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
5.1.10生产操作事故,指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失误等造成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损失、毒气外溢或产品减产、停产的事故。
5.1.11设备事故,指在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造物等发生事故、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以及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5.1.12产品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
5.1.13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2事故等级:
5.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3事故报告程序:
5.3.1各单位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当班工段长、车间主任、单位负责人及值班调度;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夜间报公司值班人员);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上报生产副总。
5.3.2依据前条要求,各单位发生轻伤、火灾、爆炸、重伤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的,要逐级及时上报到公司总经理。造成人员死亡的,要逐级及时上报到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3.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3.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5.3.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5.3.3.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5.3.3.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3.3.5已经采取的措施。5.3.3.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4.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5.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5.3.4.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
数)。
5.3.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5.3.6事故发生单位要于事故发生2天内(一般以上事故不超过3天)将《事故报告书》报安全环保部。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的,事故发生单位要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工伤认定材料报安全环保部。但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的,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5.4.2发生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死亡、机动车交通和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工艺、设备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5.4.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其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4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5.4.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6各单位应按事故分类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职责范围内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等工作。6 事故处理
6.1轻微伤、火警、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安全处备案;火灾、爆炸、轻伤、重伤、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原因拟定处理意见,报集团安保部同意
后执行;死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原因拟定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根据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处以如下条款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给予事故发生单位500-50000元的罚款,或并给予事故发生班组50-5000元的罚款:
6.1.1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不论事故大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为多人时,视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6.1.2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6.1.3设备有缺陷,劳动环境不良,隐患不及时清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6.1.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学徒工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1.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下岗、开除等处分;对性质比较恶劣,经济损失巨大的责任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由于外界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不可预知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公司不再追究责任。
6.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失数额较大,经公司核实,责任者确实负担不起,且事故处理后,个人能够积极工作,表现较好的,一年后由个人申请,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缓、减、免其赔偿数额。
6.4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不及时的,或发生事故的当天没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的,或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有瞒报、慌报,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上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6.5各单位发生轻微伤、火警、未遂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未将处理决定报安全环保部备案,或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事故损失10%罚款,单位负责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双倍
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6.6因工负伤后,当时不易确诊伤害程度的,先按轻伤处理,待恢复后根据具体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追罚处理。7 相关文件记录
7.1《事故报告书》 7.2《事故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