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员工建议管理制度_员工建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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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建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意见,均得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细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洽请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第三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
3.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3.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快妥善处理以及未提出相应改进意见的原因。
3.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3.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3.5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力资源部经理亲收。
第四条 可提供建议的范围
4.1建议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①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②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③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④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⑤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⑥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4.2建议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建议,不予受理。
①攻击团体或个人提案;
②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③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建议内容相同者;
④与专利法抵触者。
第五条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部门经理为审议委员,人力资源部经理得为召集人。
第六条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6.1关于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6.2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6.3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6.4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6.5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收集建议书后,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成员,提交审委会审议。如果情况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与。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8.1对于公司组织提出调整建议,能收到精简或强化组织功效者。
8.2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
8.3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8.4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8.5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进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8.6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九条 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根据员工建议案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
额。
第十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建议人。
第十一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以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审委会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惟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立即
按等级发给奖金。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及以上,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二条 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奖。
14.1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
14.2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14.3由主管人员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14.4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单位或部门如有任何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批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有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应在公司公布栏及下月《》中表扬。
第十七条 建议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