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和预防腐败基本制度_预防腐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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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基本制度(试行)
(长教[2005]13号)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有效推进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防重大事故、事件发生,确保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精神,并结合教育的行业特点制定以下基本制度。
一、警示教育制度
1、必须高度重视全体教育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法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安全警示等教育。
2、有关的政策、法律、条规以及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等,必须及时宣传贯彻和警示到位,不得留有空白。
3、警示教育必须常抓不懈,必须保证时间、内容和质量。除鼓励自学和主题性教育活动另有规定外,干部职工的集中警示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次,总学时不得少于8小时,笔记不得少于5000字,心得不得少于两篇。学生集中的警示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总学时不得少于4小时。此外,各校必须结合实际,利用课间操等机会经常对学生进行各类安全警示等教育。
4、干部职工必须人人有专用政治学习笔记。笔记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对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必须敦促限期完成。
5、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情况必须纳入其年度考核之列。
6、严格执行谈话诫勉制度。各级对所任干部必须进行任前警示谈话,并针对任后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有苗头性问题的一般干部职工也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双方重要的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经被谈话人核实后留存。
二、民主集中制度
7、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班子成员应顾全大局、公道正派、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以诚相待。
8、坚持领导集体决议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性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调用,都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其中,对干部的提拔任用,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领导班子全委票决。对重要干部和同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奖惩,以及其它可能出现偏差和虚假现象的重要事项也须实行全委票决。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通过。
9、坚持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特事应随时举行。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必须以教代会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或讨论决定。教代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纪和超出经济承受能
力。此外,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内审报告、提案审议和事务质询必须列入教代会固定议程。
三、事务公开制度
10、除上级规定须保密的外,党务、政务、校务和厂务等事务必须公开。公开形式包括公开栏、公示牌、公示卡、公开信、新闻媒体和各类会议等。
11、各单位必须建立公示栏、公示牌等硬件设施。
12、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须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招生的政策、计划和结果,学生保送、评先、救助的政策、指标和结果,学生应遵循的法律规章及其它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事项。
13、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务及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须向干部职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干部职工应该执行的政策法纪、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债权债务、资产处理和审计报告;建设项目招投标、设备设施购置、校办产业经营;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考核评聘和调任奖惩;班子主要成员的公费开支情况等。
14、建立事务询问和质询制度。职工代表或组织就不明白不理解的事项进行询问和质询,有关单位必须负责任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对询问和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处理。质询者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取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四、事故事件防范制度
15、事故事件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16、各单位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并按集体领导、定人牵头、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扎实抓好各类事故事件尤其是恶性事故事件的防范工作。
17、建立道德监察制度。各校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教职工的道德状况进行排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女生必须实行女教师值班查寝制度、多人谈话辅导制度;严格禁止男教职工与女生单独隐蔽相处的各类行为;必须将教职工的道德监察列为值日值周的重点内容;对思想颓废、表现很差的教职工,要及时依法进行重点教育、重点监控、重点惩治,以免发生各类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18、建立财务监控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单位工会必须成立3人以上的经费审计小组对单位财务(包括工会财务)进行年度内审,并作出书面结论。审计结论必须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局属一级单位的审计结论并须抄报局纪委;必须加强下属单位的资金监控,降低资金风险,避免资金恶性循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非法借贷和超出承受能力乱支乱补等违规行为。
19、建立安全监控制度。各单位,特别是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各类安全教育,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强化各类安全督查,切实优化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危险设备设施和其它危险品,禁止组织危险性活动,禁止体罚和侮辱学生,禁止闲杂人员和危险品(包括不卫生食品)进入校园等。此外,各类安全因素的监控必须作为值日值周的重点内容。
20、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各单位应提倡实名举报。必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箱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控制,并保证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21、建立健全群体事件处理机制。特别是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他们的疾苦,全力解决应解决的问题,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遇有不安定因素,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并及时通过党政工组织反映情况,谨防罢课、变相罢课、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
生。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22、建立健全各类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和党员的民主生活会必须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民主生活会按需举行,由党政或工会负责组织。
23、生活会必须以统一思想、消除误会、加强监督、促进工作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禁止违背组织原则和政治生活纪律的各类行为。
24、生活会必须求真务实,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保证质量。
25、生活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领导班子的生活会并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材料。
六、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26、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和群众工作等方面的一系列纪律。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违规谋取私利和接受其它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27、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工作年度考核时向机关干部职工和上级述职述廉一次。局属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暑期向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一次,反腐倡廉工作年度考核时向上级书面述职述廉一次。
28、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须向县纪委报送廉政档案。局属一级单位班子主要成员的相关情况须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反映。
七、要情通报和报告制度
29、要情包括重大事故、事件、险情、疫情、案情及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30、遇到重大疫情、险情和安全事故,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31、遇到重大案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上级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报告,遇到重大刑事案件并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案情未查清作结之前,不得随意横向或向下属透露案情,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32、财务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一次单位的财务状况。遇到其它需要班子成员知道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33、各单位必须有包含反腐倡廉工作的党务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八、信访和案件处理制度
34、热情接待来访,并依法依纪依政策认真处理。
35、认真处理信访。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和联名举报,慎重处理匿名举报。属于实名举报和联名举报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予回复。对匿名举报,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处理。
36、县教育局单位和个人收到的咨询及举报类信件实行分人收启、分工批示、分类办理。收件人为单位的,由行政办公室定人收启、登记和送阅。咨询类信件
按业务性质由分管领导批示给相关股室办理和存放;举报类信件直接送局长或者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批示,并归并到局纪委统一办理和存放。局属单位收到的咨询、举报类信件一律由主要领导阅处。
37、举报类信件和其它案件材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摆放和违规传播。除《见面材料》外,不得与被举报人见面。
38、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9、及时办理、上报和移送案件。对有案失察、知案不查或压案不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和条规,确保案件质量。
40、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处罚。对不执行和违规执行的要追究责任。
九、年度考核制度
41、反腐倡廉工作按人事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制管理。
42、对反腐倡廉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党政班子的主要成员。
43、局对下属一级单位的考核于11月中旬开始。局属一级单位在县考核前必须完成对下属单位的考核,并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和工作总结。
44、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工作总结、述职述廉、情况调查和班子民主测评。
45、考核按《长阳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80-84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责任追究制度
46、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违法违纪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47、违纪违法受到处罚者,处罚期满后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48、反腐倡廉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的,下一年度内单位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4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干部职工、受到“免职”处理和因不称职而辞职的干部,下一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拔和顺向调动及借用。
50、反腐倡廉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及违纪违法案件应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本基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与法律、条规相抵触,则以法律和条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