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_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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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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