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理组廉政谈话制度(版)_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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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监理谈话记录
时间:2008年7月13日 地点:监理组办公室 谈话人:杨太吉
按照建设局党委的要求,为了加强监理组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的原则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执行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谈话,相互勉励、相互提醒、相互制止、相互促进,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条 廉政谈话建立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季度个人考核或单位半年检查考核工作进行:
(一)监理组成组长对副组长进行谈话;
(二)副组长对各个监理工程师谈话;
(三)各监理工程师对各个监理员进行谈话;
(四)监理组组长可以直接对任何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五)提倡工作人员相互谈话或与领导进行谈话,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是:
(一)履行《廉政合同》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本监理组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和接受组织“管理、教育、监督”学习、思想、作风情况;
(四)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五)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第四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两人个别谈话的方法,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具体是:
(一)一般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
(二)诫勉谈话,由领导与被领导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工作检查考核进查验。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大,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谈话人如发现被谈话人有违规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六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和自律情况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七条 要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属于自杳自纠,建议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干部,在季度个人考核中,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自杳内容的第11、15项中予以扣分;不予改正给予批评,不得评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接受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督促检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