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_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机关向被告人或其他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提起的赔偿损害和返还财产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因为,这种经济赔偿问题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由审判该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的,它的成立和解决,同刑事案件紧密相连,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古代,虽然没有专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有的国家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古罗马法当时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比较具体,明确提出了对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分别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在《法学阶梯》一书中规定:“关于一切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处以罚金,在刑事审判中审判员应依职权对行为人另外判处刑罚。”①

我国自唐代起即出现了“赎金入被害人之家”的制度。将先前赎罪的钱财补偿给被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事赔偿的性质。此后的诸朝都依唐制。如《元典章》规定:“赎铜一斤,折钞二十贯入被死之家。”《明律·刑律规》规定:“若过失伤人者,各准计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近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的治罪法。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次使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概念,并一直延续到现在。该法典开创了近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法之先河,并为各国所效仿。英国在《1870年没收法》中,规定了被害 ①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出版第203页

人可以提起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诉讼。1890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附带公诉之私诉”的诉讼法律制度。

在法国,民事赔偿既可与刑事案件由同一法庭审判,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美国、日本则不采取附带民事诉讼,而是依据民事诉讼单独提出损害赔偿。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各国普遍强调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至18世纪,形成了近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的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简化诉讼程序,又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并避免了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从而体现了惩罚犯罪分子的彻底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民事诉讼,其解决的是民事责任问题,它显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因此,这又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痕迹,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当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不发生冲突时,附带民事案件理应使用民事法律。然而,在处理附带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这两种法律常常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使用法律方面的冲突。如因侮辱、诽谤、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自始至终都会遇到适用民事法律还是适用刑事法律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而刑事诉讼法第77、78条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规定,仅就其构成条件、请求范围、以及当事人和审判方面作出了规定,没有要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当一审裁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则有15日的上诉期限。在请求赔偿范围方面,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限于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若被害人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就会以于法无据被驳回。然而,如果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赔偿。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存在着诸多究竟是适用民事法律还是适用刑事法律的问题,对此,有待立法机构做出规定。

2.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集中规定在第77、78条之中,总计2条4款共164个字,在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中所占比例不足1%,其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概括。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现从以下两个方面简述如下:

① 附带民事诉讼在时效方面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七章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被称为消灭时效,其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称为时效。追诉期限的计算,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仍可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因轻伤害于一年后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为3年,尚在追诉期限内。如果适用民事法律,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追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显然违背了公正原则。因此,在时效问题上,应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因为,附带民事案件涉及的侵害行为通常重于民事侵权行为。

② 附带民事诉讼在反诉方面的问题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人针对本诉原告人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中没有授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请求人民法院审判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称为提起公诉。因此,检察机关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具有反诉的权利。因为,在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

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这就决定了被告人无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刑事反诉的目的是指控自诉人犯罪,并要求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具备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在反诉自诉人犯有罪行时才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要求自诉人赔偿损失。自诉案件的民事反诉权应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当前,刑事自诉案件自立案起就会遇到重重困难,自诉人会被法院以种种借口拒之门外,长期不能立案。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更是难上加难,与立案难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立了案,审限会一拖再拖,甚至是无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指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或损毁他人合法财产后进行赔偿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被害人人身的侵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质,而对财物的毁损赔偿则是等价偿还。赔偿责任根源于犯罪行为,当被告人实施侵害他人的犯罪时,民事责任即随之而产生,没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则不会产生附带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所谓“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未列入赔偿范围。对犯罪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早在公元5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所著《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有规定:“计算损害时,不仅限于灭失的物体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因灭失所引起的其他损失在内。”我国的民法理论也不例外的传承了这一思想。

笔者认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不赔偿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将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的范围,应当既包括犯罪引起的直接损失,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问题,间接损失的赔偿执行起来往往不能兑现,或者只能履行部分的赔偿,对此,可以适当考虑赔偿责任的减免,并非是被告人不应赔偿的问题。

4.附带民事诉讼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监护权,负有监护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在民事诉讼中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实施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首先以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继续上学或者在家待业外,有不少人在初中毕业后即参加了工作。他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还可以寄钱对其家庭有所帮助,实际上已经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律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把这一部分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公民虽未成年,但是和成年人一样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他们犯罪引起民事责任时,应由它们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由其他人承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则普遍存在着与此大相径庭的做法,本人正在经办一起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在审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时,证实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法庭以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的这种做法有悖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而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负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该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日臻完善,成绩显著,但问题仍很突出。因为绝大多数的刑事侵害案件都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已经成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题。因此,除由国家

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外,进一步研究、探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已势在必行。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洪涛

2008年9月19日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民事诉讼 浅谈 法律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 民事诉讼 浅谈 法律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