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制度_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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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3.“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备、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施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各标段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洽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各标段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各标段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5.各标段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6.各标段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査内容

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级;(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乡村道路和洪水渠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合、墩合、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排查登记

(1)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 报告。

2.公示公告

(1)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防范与整改

各标段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各监理、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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