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_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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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严肃纪律,保障我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各部门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党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我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四、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五、我区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党务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期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党务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干扰、阻挠党务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