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十大制度_采石场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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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对事故报告及处理的相关规程,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研究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1、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汇报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安检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并以文字材料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委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并协助处理。

4、对于在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公司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待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后,方可恢复生产。

6、对于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经过和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相应的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一票否决”(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单位主要领导、事故发生的部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的原则。

7、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如实向公司写出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教育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入归。

8、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公司通报,各级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并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9、公司应组织对事故经过、原因、责任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调查

(1)一般轻伤事故可由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事故调查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设备技术、工会等部门及生产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事故调查中搜集的现场资料应妥善保存,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提供事故调查报告。(2)重伤、死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的统计、建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有关资料存档。

(三)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限期整改。

5、对有毒、有害、强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密闭和隔离操作。

6、对散发出的尘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排风,并尽可能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9、对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10、职工医院应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床和职业病防治室。组织医术高、精明强干的医务人员组成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11、矿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车辆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12、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13、急性中毒抢救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14、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5、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6、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和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

1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与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档案要做到管理有序、查之有据,特制定此制度。

(1)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的记录、整理、图表收集,并由专人保存。

(2)集中存放上级下达文件,重要设计图纸,年度各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和重大事件的报告资料,由专人保管。

2.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内容:

(1)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登记备案;(2)安全教育登记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登记;(3)有关的工程设计图纸;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记录;(5)事故调查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6)主要设备的图纸、说明书;(7)重要项目、工程设计、验收资料;(8)职工工伤档案等有关资料。

3.档案载体可采用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磁盘光盘等。4.档案管理应规范化,按科学方法分类、整理、装订、编目。

(五)企业标准化系统管理制度为了明确评审安全标准化系统的依据和频次,不定期、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范围内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和修订工作。3 组织要求

根据评价计划的内容和要求,评价应成立“评价领导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长副组长,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时间要求

根据本单位实施标准化的具体情况及规划,制定本单位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计划,每年一次,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人员要求

参加内部评价人员的要求:熟悉相关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接受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具备与评审对象相关的技术知识与技能;具备操作内部评价过程的能力;具备辨别危险源与评价风险的能力;具备标准化系统评价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方法及技术要求

尽可能询问最了解所评估问题的具体人员;通过记录回顾;现场情况检查。采用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标准化系统进行评价。过程要求

通过内部评审,要对标准化系统做出下列事项的评价结果。系统运作的效力和效率;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能力;统计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使用的效力和效率;信息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安全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系统运作的结果和期望值的差距;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纠正行动;与相关方的关系。报告与分析要求

8.1 评价时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总结、分析、形成报告,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8.2 评价结果分析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标准要求得分分析。

2)策划、执行、符合性与绩效得分分析。3)工伤事故率与百万工时死亡率趋势分析。9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警示标志及作业环境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企业安全警示标志及作业环境管理,保障作业环境的安全和整洁,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环境的管理。3 为了确保用电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作业场所点照明设施在有电击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电压,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应不大于24V。作业场所的高空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现场必须有至少两人以上,且六级大风及雷雨大雾天气禁止高空作业,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得穿硬质鞋底登高作业),作业时必须有人进行监护。开采境界

5.1 采石场边界应设有清晰易见、易于识别、范围完整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维护及时。

5.2 采石矿边界应使用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警示标志设立台账。警示标志一旦设置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安全科批准并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采场

6.1 采场应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6.2 边坡上的浮石应及时清理干净。

6.3 采场最终边坡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6.4 采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应按GB16423-2006的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6.5 采场道路和爆堆应经常洒水降尘。

6.6 小型露天采石场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小型露天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6.7 采场道路和爆堆应采用湿式凿岩或采取收尘措施,爆破后和铲装时采取降尘措施,汽车运输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破碎口和振动筛等采取降尘或除尘措施。作业场所的连接通道,平台边缘,泥浆池、泵站四周,必须增设1.2m的标准安全栏杆,以免坠落。采场运输公路在干燥时期每天至少一次进行,避免尘毒危害。9 采矿工作面保持平整,无陷坑和大块,确保交通运输安全,露天矿边坡处松散泥土、矿岩、植物等有安全措施并立警示牌。严禁干式作业,并不定期对炮堆进行洒水降尘。11 安全标志

11.1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的要求。

11.2安全管理人员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表中注明每个安全标志的名称、位置、负责人、设置、取消日期。

11.3厂房作业区人与设备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场地规划设备安全线和厂房安全通道线,并悬挂人员能左右撤离的安全警示牌。

11.4各作业点的悬式平台,上下楼梯通道、泥浆池、泵站、传动轮、减速机都应安装标准的安全防护栏杆和防护罩,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11.5炸药库、油库、变电站按危险等级要求,都均应悬挂不同内容的安全警示牌。

11.6对露天矿边界上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土层、植物和不稳定的矿岩增设围栏,立安全警示杆,禁止人员入内,确保安全。

11.7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11.8未经项矿山安全科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安全标志牌。

11.9安全管理人员对变形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各班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污损的安全标志及时清洗。因施工需要,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保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工作是党和国家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身体健康的关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做好个体防护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3 原则

3.1 在科技进步,企业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式下,劳动防护用品是作为职工在生产活动中预防可能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依照不同的劳动对象,不同的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2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即采购取得“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许可证”厂家产品。要确保质量以及经济实用,真正起到劳动防护的作用。

3.3 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上班时工作所用,领用后由个人妥善保管,丢失不补,不得出售、转让。

3.4 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一律不实行交旧领新。如有丢失或损坏,由个人负责。发放范围 所有在职工人。为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者或行业标准,并不得超过使用期限。6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七类:

6.1 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6.2 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6.3 眼面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6.4 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6.5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

6.6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低电压绝缘靴、防静电、导电靴、安全靴(鞋)。

6.7 防坠落类: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多或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各工种要求,正确使用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企业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矿长负责保证年度安全费用的资金足额落实,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用于安措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年度安全费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检测仪器配备及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安全设施改造支出;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支出;应急救援装备、设施支出;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有毒有害场所健康防护支出;安全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支出;事故隐患整改支出;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

5.1 由本矿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5.2 提取比例按不低于0.5元/吨矿石的标准执行,不低于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

6.1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第4款内容规定。6.2 财务科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专用账户,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6.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支出应将发票(复印件)或其它支出凭证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凡属安全费用开支的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监管部门(监察审计部)必须向主管矿领导汇报,费用较大的安措项目,还必须报主管矿领导备案,由矿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每年年初,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业务对口情况,分别将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本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为认真做好员工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保障的管理。3 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及时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法规予以公示。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应送最有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合理的救治。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在24小时内将工伤情况报参保保险机构。6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满足于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伤残或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门负责准备工伤材料,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员工与本矿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所属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12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为加强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管理,使调查工作更合理、更规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管理。3 事故、事件类型: 1)人身伤亡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相关方投诉; 7)未遂、违章。当事故、事件发生后,矿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厂(场、队、车间)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与分析,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时间要求在15日内完成;

2)重伤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分析,时间要求在30日内完成。

3)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监、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织调查与分析,分析报告时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6 事故调查的内容: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查明直接原因;查明间接原因;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确定防范措施;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严格按事故分析“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事故、事件调查做到: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查明直接原因;查明间接原因;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确定防范措施;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自己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9)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及时深入现场,全面收集和整理事故、事件证据和有关资料,采取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检验检测现场设备设施、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化验现场残留物质等方法,掌握第一手分析资料,科学地揭示事故、事件本质。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事故、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提供一切便利,包括调查工作所需装置、设备、人员、图纸资料等,不得干扰、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在组成事故、事件调查组时,应书面任命调查员。被任命的调查员由办公室进行下列培训: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访谈技巧;证据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调查组必须依据事故、事件调查制度进行调查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和结案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结案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前将事故调查结果与相关的员工进行沟通交流。事故调查结果应报送矿各部门及主管矿领导。安全部门应将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边坡及重大危险源监测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提高边坡稳定性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露天采矿边坡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测。3 进入作业场地前,要穿戴好劳保用品。在交接班时,应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在作业前应对上一班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安全的状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对危害性大的边坡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对边坡进行定点定期观测:

5.1 每次爆破后,应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滑坡体、浮石可能塌落的伞檐体时,应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

5.2 处理和检查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5.3 暴雨过后,应先对边坡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其它工作;

5.4 冬季冰冻天气里解冻时,应加强边坡检查。6 处理和检查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作业,撤离人员,圈定危险区范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处理。对重点边坡部位和有潜在滑坡的地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综合或分别采用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柱、锚杆、锚索和护坡进行局部加固。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临近边坡实施爆破作业时,要采取减震措施。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台阶坡面角的大小与矿岩性质、穿爆方式、推进方向、矿岩层理方向和节理发育情况等因素有关。工作台阶坡面角的大小在各类矿山安全规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其大小取决于矿岩的性质: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定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55°;坚硬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75°。最终边坡角与岩石的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边坡存在期限等因素有关。由于这些因素十分复杂,因此通常参照类似矿山的实际数据来选择矿山最终边坡角。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从上到下的开采顺序,坚持打下向孔或倾斜炮孔,杜绝在作业台阶底部进行掏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一般情况下应选用从上盘向下盘的采剥推进方向,做到有计划、有条理的开采。对于有边坡滑动倾向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矿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检查、督查职责。16 配置相关的应急器材并进行应急演练。17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18 开展好日常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19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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