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及其内置设施管理制度_办公大楼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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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及其内置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办公楼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办公区域正常秩序,保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办公设备使用正常和单位资产不受损害,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安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办公楼及其内置设施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管理制度,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门卫值班管理制度
第四条 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把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内。
第五条 门卫应正确、及时处理当班事务,夜间加强巡逻,维护所辖区域的安全,严格填写值班记录,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当班期间如发生消防事故或治安案情,门卫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或辖区派出所电话,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外来人员,值班门卫应在礼貌询问、仔细查验其有效证件、认真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对社会上各种闲杂人员和推销商品、收购废品等商贩,门卫应禁止其进入办公区域。
第八条 单位人员携带公物出门,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大宗、贵重物品须有处长签字)同意,门卫方可放行。
第九条 门卫人员要配合综合科做好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单位人员于下班后、公休日、节假日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须经处领导批准,经综合科通知后,门卫人员方准为其开门、锁门。未经处领导批准或未接到综合科加班通知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办公楼。
第十条 综合科负责对门卫人员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门卫人员脱岗、擅离职守或因疏忽造成单位财物损失的,经报处领导研究批准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 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处应成立以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处领导为具体负责人、综合科为具体职能部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处及所、站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㈠具体工作主要内容:
1、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增强职工治安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的贯彻落实;
3、布置、检查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4、布置、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5、督促检查财务室、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的安全情况;
6、督促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7、其它有关工作。㈡有关检查办法:
1、听取科室、所、站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2、现场查看有关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3、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㈢整改监督办法:
1、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关部门应在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2、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并由此而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科应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做好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的轮流值班工作,根据值班时间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综合科负责对值班人员和值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或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㈠在上班时间同样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㈡下班时都要把文件、重要资料放入卷柜或抽屉里锁好。仔细检查、关闭所有水电设备开关及门窗。㈢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准在办公楼内逗留;如有公事,要事先向值班领导请示后,做好登记入内。
㈣办公楼的配电室、电脑室等工作岗位和场所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
㈤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备用金按规定数额存放;大宗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存放在办公楼内过夜。各部门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㈥食堂要严格库房管理、安全使用炊事设备,注意财产保护,注意劳动安全。
㈦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通知门卫和值班人员。一旦发生偷盗案件或人为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应立即报告综合科和处领导,并注意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㈠楼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要认真爱护、定期检查,不准随意挪动、操作或拆除。消防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㈡办公场所内禁止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物品。
㈢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走廊抽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㈣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主要是指用于港航管理和建设的各类房屋、办公设备、水电设施以及其它物资装备,相关管理工作由综合科统一负责,其他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综合科应在处领导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设备统计制度和设备发放领用制度,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为港航管理和建设提供可靠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工作人员应在综合科的统一管理下,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认真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㈠办公楼的公用设备,各使用部门应注意保护。凡新购置设备统一由综合科办理申报、登记、和管理手续。
㈡办公场所的分割、划分、分配、布局、装潢等由单位统一规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室布局,不得随意挪动办公桌或办公设备。
㈢办公室要保持整洁、美观,除按规定贴挂的图表、制度等外,不得在办公室墙壁上随意张贴或订钉,不得放置与办公无关的杂物。
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柱子等地方不得随意张贴通知、海报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地方乱画、乱刻。
㈣办公楼内各种公用设施,如消防与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不准私自拆装或挪用,如确实需要,必须报请综合科安排统一办理。
㈤重要仪器、设备、物资,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本科室设备要按章操作,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综合科联系,统一维修。
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外出时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等一切用水、用电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㈦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未经允许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办公室内不得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事先必须向综合科申报,综合科根据负荷承受情况向领导请示是否可以安装使用。
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在此期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㈧办公楼公用设施出现损坏或运行故障时,发现人员应及时与综合科联系。综合科应及时予以处理,杜绝“跑、冒、涌、漏”现象的发生。
㈨使用会议室时,主办科室应注意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损坏桌椅、电器等物品。第十八条 各类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及时上报并组织抢修,不得隐瞒或虚报。
第十九条 设备维护与修理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维修费用,加强修理监督,提高修理质量。第二十条 因违章失职造成设施、设备、物资被盗、丢失和损坏的,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所卫生管理职责由综合科根据领导指示统一管理和安排,其他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 办公场所卫生维护要求:
㈠办公室、会议室、大厅内各种办公用品、物件摆放整齐、合理、有序;书橱、书柜内各类书籍、资料分类摆放整齐;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报纸摆放整齐有序,无尘土。㈡棚顶无灰吊,墙壁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无乱钉乱挂。㈢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㈣桌椅、板凳、茶几、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㈤饮水机、水杯、水瓶、电话、电风扇、空调机、电脑、打印机等物品设备无灰尘污渍。
㈥地面清扫及时、干净,无污物、污水、浮土,楼梯、会议室、办公室和洗手间,垃圾做到日产日清。㈦洗手间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无污垢、无异味、无蚊蝇。㈧花、草、盆景等绿色植物摆放合理,盆周围干净、无污水,花叶上应经常喷洒清水。
㈨办公楼的公共通道、大厅、楼梯间、卫生间空地处,除按规定摆放消防、卫生等设备外,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卫生维护义务:
㈠职工个人根据单位及部门工作安排,要认真履行岗位卫生职责。㈡保持个人办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整洁,不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
㈢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和物品的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扔烟头,不乱倒垃圾、废弃物,不在大厅、楼道内、楼梯上堆放物品,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洗。
㈣自觉爱护办公区域的一草一木,不采折和毁坏绿化树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卫生保洁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综合科要对各部门卫生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守本制度,真正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爱护办公楼所有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