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管理制度3(市场营销管理制度)_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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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店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主旨
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作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XX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XX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
第十二条:暂停出货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XX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
□ 对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条: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与XX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特制定相关奖励及支援措施。
第十四条:交易奖励制度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一)销售额增进的奖金。
代理店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去年同期三个月平均额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优待:
1.超过三成者3%; 2.超过四成者4%; 3.超过五成者5%; 4.超过六成以上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一单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月计算基准月。
第十五条:代理店的优惠条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会,将可享受代理店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特惠条件。(二)前项的代理店规约另文规定。
□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同业者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店必须严守与XX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店如违反本规章的各条规定,XX公司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十九条: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店须于指定区域内,以其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须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XX公司指示时则不在此限之内。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间的竞争,XX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新代理店的设置
XX公司在设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店的意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指定法院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废止、修正
本规定的废止、修正等事宜须经由代理店会协议确认后才能实施。
加盟连锁合同
第一条 ××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公司(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经协商一致,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约缔结的同时,乙方应交付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 乙方于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办理。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1.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2.甲方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3.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尽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5.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约定事项: 1.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每月至少应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3.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人民币1万元以上。4.应遵守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5.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6.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 本合约解除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约基于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原则下订立,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 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由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及遵守。1.××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2.经营决策委员会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3.××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第十二条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连锁权授予者:××企业公司所属××连锁机构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受者: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编号:
零售商管理制度
□ 零售商销售代表的职责
第一条 本公司零售商销售代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做好与零售店的销售与谈判工作,搞好与客户的关系。2.争取商品在零售店的最佳陈列位置。
3.争取在零售店最佳位置上摆放公司的促销用品,保持卖场的生动化。4.做好零售店的账款回收及价格管理、监控工作。5.做好公司与零售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做好零售店的库存管理工作。7.做好导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8.做好零售渠道、竞争品牌及消费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9.依据公司的零售管理制度,做好日常零售管理和报表填写工作。
□ 零售开发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客户调查 1.调查内容
(1)区域内零售商分布状况。
(2)主要零售商性质及经营、财务状况。(3)零售商基础资料及其经营负责人资料。(4)零售商业务能力及客户覆盖面。(5)零售商回款信用。
(6)零售商目前的主营品种及品牌。2.调查方法
(1)收集、整理与分析公司现存资料。
(2)利用公司外情报,如各种行业的书籍、报刊、杂志等。(3)实地调查。
(4)查阅竞争对手的销售报表、内部刊物。
第三条 选择零售客户 1.选择零售客户的原则(1)在同行业里受到尊敬。
(2)在一个地区里拥有一定的实力。(3)具有一定的客户服务水准。(4)销售额稳定。
(5)有积极拓展生意的欲望。(6)信用程度较好。
(7)市场覆盖面广,有稳定的顾客来源。2.鉴别客户的基本依据
(1)客户的经营规模和资信情况。
(2)客户的员工人数、素质等基本情况。(3)客户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4)客户对最终消费者的覆盖范围。(5)客户的内部管理及组织结构。(6)客户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条 进店事项谈判 1.各项合同条款谈判(1)价格条款。(2)付款结算方式。
(3)首批打款金额和进货品种。(4)服务条款。(5)供货条款。
(6)双方的其他主要权利和责任。2.协商专柜的位置和尺寸要求
(1)专柜的位置选择非常关键,将决定品牌形象、店内地位、产品销售量。(2)不同品牌专柜的位置反映出零售店对不同品牌的重视程度和未来发展方向。(3)专柜尺寸大小将直接决定公司的投入,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商场产品的营业面积、竞争对手的专柜尺寸、商场提供的位置情况、预计销售情况。3.各项费用的讨论(1)进店费。(2)场地费。(3)保底费。
(4)促销员管理费。(5)专柜维修费。(6)照明用电费等。
4.商议开店促销的策划和投人
(1)双方对开店促销的主题、方式、具体时间表等达成一致。
(2)双方对开店促销的人、财、物的投入进行合理分配,并达成一致。
第五条 签订合同和提出开柜申请 1.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使用公司提供的合同表单。(2)条款内容要填写清楚、全面。(3)条款执行时间明确并得到承诺。
(4)合同各条款不能违反公司的各种规定。(5)及时呈交给上级审阅。2.向公司提出开柜申请
(1)向公司提供商场的平面图、此产品专柜的位置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专柜位置。(2)标明此产品专柜的具体尺寸和商场对于专柜的各项要求。(3)提供与商场签订的合同文本。(4)填写开柜申请单。
第六条 商场付款和组织配货
1.跟进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确保首批款项如期付出。
2.与公司及批发商协调配货事宜,确保产品的规格齐全,畅销产品占有较高比例。3.配置专柜摆放所需要摆放的样品。
第七条 正式开店前的准备
1.促销活动的方案设定和费用申请。
2.与导购主管协调导购员的招聘、培训和进店手续。3.协调、跟进专柜的制作和运输,以确保按期完成。
第八条 正式进店
1.安装专柜、样品、摆放宣传品,严格按照公司的企业形象统一要求标准操作。2.导购人员进店并现场对导购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培训。3.展开促销和宣传活动,制造声势,提高销量,并增强商场人员和导购人员对产品的信心。
□ 零售店日常访问
第九条 进店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客户资料,了解上次拜访的时间、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确定此次必须跟进的主要问题。
2.再次确认本次拜访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检查户外广告物,保证本公司的海报、吊旗、立牌、条幅的清洁。
第十条 检查店面并进店问候 1.与店内工作人员亲切打招呼。
2.检查店内广告物并及时进行整理、更新。3.检查店内产品陈列是否齐全。
4.检查零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政策。5.观察导购人员的工作态度、行动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搜集竞争品牌情况 1.竞争对手广告、店铺陈列。
2.新产品的价格、性能、特点及销售情况。3.竞争对手正在提供什么新的销售条款。4.监控竞争对手的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 拜访相关人员,获取商场最新信息 1.向导购人员询问销售情况并记录。
2.拜访商场人员并记录存货数量及种类,并计算出本次理论进货量。
第十三条 沟通现存问题 1.库存问题。2.销售问题。3.店内促销问题。4.送货问题。
5.其他需改进及提高的问题。6.回款问题。
第十四条 在商店里收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销售量(分析整体市场走势)。
2.了解商店的经营方式并尊重商店的结款方法。3.与商店有良好的沟通。4.在合适的时间结款。5.提前对账,核清金额。
6.与商店财务人员建立良好关系。
第十五条 道谢并提示下次到访日期 1.道谢、提示下次结款日期。2.告诉下次大致到访日期。
第十六条 日常访问的注意事项 1.对拜访的重要客户要预约。2.控制拜访时间。3.与店内人员打招呼。
4.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写在纸上递给客户。5.不可打扰客户生意的正常进行。6.言辞简单明确。
7.在店内不要与同事谈论重要问题或打电话给上级请示重要事情。
□ 售点生动化管理
第十七条 生动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产品及售点广告的位置。
2.产品及售点广告的展示方式。3.产品及售点广告的效果调研。4.产品陈列及存货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生动化管理原则 1.产品陈列于最佳位置。2.存货数量最低。3.商标面向消费者。4.保持整洁。
5.明确的价格标示。6.正确使用焦点广告。
7.正确使用宣传工具及展示工具。8.争取店内最佳位置。
第十九条 最佳陈列位置的选定原则 1.水平视线
产品应放在水平视线高度的货架上,或在稍微低一点的地方进行商品陈列。2.人流流向
指大多数客户通过商店的流向,货物首先陈列在此流向最显眼之处。3.热区——冷区——温和区
热区是那些最吸引顾客注意的地方,是方便拿取并且在水平视线的地方,这是陈列商品至关重要的区域。冷区和温和区是那些不易达到、远离水平视线的地方,不要在这些区域摆放产品。
4.陈列的类型(1)收银机陈列。(2)柜台陈列。(3)坐地式陈列。(4)堆头陈列。(5)悬挂式陈列。(6)开箱陈列。(7)货架陈列。(8)货架两端陈列。5.有效陈列的原则
(1)保持陈列在水平视线的高度。(2)保持整洁的外观。(3)更换已破损的存货。(4)选择突出的位置。
(5)按品种类型和规格来陈列。
(6)大规格的在上面的货架,小规格的在下面的货架。(7)获得足够的迎客面。(8)按照市场占有率来陈列。(9)角度正确的标价位置。(10)保证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条 创造产品陈列的材料 1.客户名单。
2.商品陈列管理走访程序。3.客户记录卡。4.日报表。5.订货单。6.陈列材料。7.价目表。
8.产品市场占有率资料。9.开箱刀。10.抹布。11.收据。
12.透明胶带/双面胶。13.月度促销计划。14.剪刀。
15.销售目标分解表。16.辅助材料(剪报、成功案例等)。17.样品/说明书。
特约店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 经营商品
(一)经营商品以XX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况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二)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三)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四)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
(一)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 1.A地区每区X店。2.B地区每区X店。3.C地区每区X店。
(二)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三)本特约店制度只限适用于大都会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四)特约店的选定
1.从以往即与本公司交易的零售店中遴选。
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数较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五)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XX万元以上的店。2.每年销售XX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额数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明确的零售店。(六)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的店系指下列条件: 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一)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二)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三)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
(四)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的,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
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
(一)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所在的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要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二)目前各经手品项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XX地区500组至800组。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三)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
(四)总公司是以协助、扩展特约店业务为目的的团体。
第六条 交易方法
交货给特约店的批价及特约店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A价——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
2.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D价——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一)为促进特约店的销售及奖励其付款的确实,本公司特设回扣(折扣)制度。
(二)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如以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三)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另外订有特别价格。(四)货物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等,由本公司负担。
第七条 支援销售的制度(一)对于特约店,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用册子、传单、海报等。(二)公司会自行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实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约店联络。(三)本公司会对特约店指导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教育,并指示销售计划。
(四)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会免费提供或借予各特约店该产品的样品。(五)本公司对于特约店主及负责的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及使用方法,产品说明,销售时的应对方式等教育指导。
第八条 制造方法
(一)如偏远地区的订货量增多时,可于市内及各地设转包工厂,由这些工厂来负责产品生产。(二)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由公司亲自经营,至于生产方面再采取转包生产的方针。(三)针对XX及XX各产品,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科,以付费方式将工程委托该单位。
华东区辖区客户照会要点
因应市场开拓,贯彻辖区精耕,维持市场秩序,避免各辖区及各级营业同仁个案冲突与恶性竞争。并保障经销商、设计师等关系企业应有的利益及长期关系的维护;保障辖区作业正常运转和服务作业的落实,特制定本要点。
第一条 营业同仁应在公司为其规划的辖区内作业,严禁一切主动性越区开发行为发生。
第二条 当获得他辖区CASE信息时,应积极主动的提报给该辖区经营负责人,由其负责此CASE的经营活动。严禁擅自越区接洽或隐藏不报。为鼓励提报人员的积极性,CASE一旦成交后,提报人将获得一定比率之提报奖金。
注:提报奖金具体执行方法,详见华东区营业提报作业要点。
第三条 在此前题下,所发现的有望客户,因接洽地或交货地不同属于本辖区内时,需先向交货地或接洽地所在辖区的单位进行照会报备,核准后方可再接洽。若未经照会即进行接洽等经营活动,所产生之绩效一律归对方辖区所有。
第四条 一张照会单仅代表一笔CASE,当此CASE一旦签约或LOSE,此照会单便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之后的续购,若接洽地与交货地仍不属同辖区内,CASE经营时仍需再度照会;若接洽地与交货地已迁至一辖区内,此CASE经营权由该辖区负责人全权负责经营。
第五条 照会单位经办人填写照会单于每日上午8:40分前传真照会的另一方,对方收到照会单后应于20分钟之内回传是否同意照会。若同意,则由照会单位全权负责该CASE的经营,绩效与奖金全属该单位所有;若不同意被照会方应附此CASE之一个月内的有望客户卡及接洽日报表,无法提供则视同同意照会。
第六条 被照会单位如没有接洽过被照会顾客,以及虽为有望客户但已有一个月未进行销售拜访或经营不够深入者,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形象,应同意照会。
第七条 照会有纠纷时,提交区公司仲裁,仲裁结果,双方均需服从。若经查实,双方皆具一定的把握度,可判由双方共同配合接洽。CASE成交后,绩效、奖金,CASE主导方获60%,协助方获40%。,未收款列计比例亦相同。并以签呈形式立案。
第八条 直、经销间照会原则同上所述,照会由经销办事处统一处理,其他营业单位不得直接与经销商接触。照会有纠纷时,同样提交区公司仲裁,若需绩效拨补,发票统一由经销办事处开立,内部再进行绩效拨补。拨补比率及作业方式同第七条。
第九条 设计市场照会原则 1.设计装潢业推荐之案源
(1)特销办事处需照会直、经销办事处,照会原则同上所列。(2)直、经销办事处可照会特销办事处予以配合,绩效无需拨补。2.设计装潢业总包之案源(1)直、经销办事处应以提报方式,提报于特销办事处进行接洽,成交后分配提报奖金。提报奖金比率见提报作业要点。
(2)特销办事处无需照会直、经销办事处可直接进行接洽。
第十条 华东区辖区客户照会单签核权责为各办事处主管。照会单及附件由各办事处统一保管,随时备查。
第十一条
以上规范未订定之事项,由双方单位之上级部门仲裁。
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内涵
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 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代理店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与各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发给代理店的商品的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公司交货根据代理店的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由收货人签收送货单,运费由XX公司负担。
第十条:代销店根据销售的需要可以通过各种平台进行宣传,宣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宣传的内容不得有损于xx公司的形象或产品声誉.第十一条:对于因代销而积压的商品,代销店每季度统计一次,可以将滞销货返回XX公司,但返回货物的运费及运输由代理店负责.第十二条:代理店每个月末,统计各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客户的反馈意见,以便XX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改造.第十三条:本规定是代理销售合同的附件,约束所有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代销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