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_健康档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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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单位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业
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
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如遇行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杜绝先上岗
后检查的事情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
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若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
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以及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应立即责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
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
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患病要及时向负责人或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衣、裤、发帽应干净整洁,及时更换或清洗,做到指甲常
剪、头发常理,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专用工
具售货。
六、以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
案,设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资料盒,由食品经营单位
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将每名从业
人员每次健康检查合格体检表和合格证明(复印件)
进行归档。
食品经营单位:杭州容恒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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