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_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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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店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 不合格食品为工伤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或者经本店自行检测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

第四条 对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五条 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第六条 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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