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_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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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质量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身安全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场(超市)食品质量进行巡查监管,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巡查监管重点对象: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土法特殊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巡查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超市)的食品质量 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 巡查监管内容: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者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 度》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按照流通领域商品抽查的管理规定组织对市场食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食品监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色设备。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性检测,也可以委托 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予以检验认定。

下列项目,可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砷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有机磷、胺基甲酸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和甲醛污染;牛羊肉注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快速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经复检认定后,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检查监管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有管辖权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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