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办法_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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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继续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南宁市各级工会全面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

第二条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以下简称《审验证》)的审查。

(一)审查范围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是指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审验程序和办法

1、每年2月10日前自查。各基层工会经审会将《审验证》送本单位财务部门按自查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经审会依据上年度财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署意见。

2、单位办税员要将基层工会填报好的《审验证》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复印件连同财务部门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基层工会在做好《审验证》填报自查表后,同时要将《审验证》自查表填报的数据录入软盘后送上一级工会经审部门汇总。

3、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在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时,与地税部门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地税部门依据企业工资总额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负责审核基层工会填报的《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自查情况表》的数据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情况填入《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审查情况表》中,同时在地税部门审核意见栏上盖审核单位公章、审核人签名,各级工会于当年5月10日前向同级主管地税部门收集已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名单和已审核的审验证。

4、对已进行所得税汇算,地税部门未在审验证上签署意见的,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将《审验证》送地税部门补签意见。

5、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在6月15日前集中审查《审验证》时,对地税部门已签有审核意见的,可不再审查,但应在“上级工会复核意见”栏内签章。

(三)审验结果处理

1、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入库。由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按2%入库数的40%拨给基层工会,未按2%补缴入库只补缴欠上解工会经费的,不得拨给基层工会。

2、集中审查发现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要及时下发《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叁份,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后,一份留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据此向地税部门补办申报拨缴手续,一份送地税部门据此进行补收,一份存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

3、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15日内未申报补缴的,地税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后,总工会经审会可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如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由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从超出限期之日起,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计收滞纳金。

4、欠拨缴工会经费数额较大,一时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作出补拨缴计划报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核同意并按计划补拨缴的,可免收滞纳金(桂工发[2006]3号),同时抄报一份送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备案。承诺后未履行补拨缴计划的,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5、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原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文件及材料复印件,报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同意后可免送审。

第三条

未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审验证》的审查

(一)审查范围未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是指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的工会经费分为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审验程序和办法

1、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审验程序和办法

(1)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单位的,以单位为送审对象。(2)每年3月底前自查。各基层工会经审会将《审验证》送本单位相关部门按自查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经审会依据上年度财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署意见。

(3)每年4月底前集中送审。送审时,应将《审验证》和送审软盘、单位行政会计报表、工会经费缴款单、基层工会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审查。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审查后填好证内各项数据,并签署审查意见。

2、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的审验程序和办法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的,以财政部门为一个送审单位,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每年3月底前,将《审验证》送市、县、城(开发)区财政部门填写后,与有关数字相核对并进行汇总。

(三)审验结果处理

1、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审验结果处理

(1)对审查出的未拨缴或少拨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根据全总有关文件精神,基层工会按补拨缴入库2%留成40%,上缴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60%,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未按2%补拨缴入库只补缴欠上解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不得留成。

(2)集中审查发现有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两份,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后,一份交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一份存市、县、区总工会经审会。(3)欠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15日内未补拨缴的,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可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如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收滞纳金。

2、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的单位审验结果处理

对财政部门少拨或未拨的工会经费,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两份,同时向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第四条

审验证的使用和处理

(一)统一使用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印制的《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和送审光盘,由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统一编号登记后发至所属基层工会。

(二)县、城(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每年6月15日前完成对上年度工会经费拨缴的集中审查工作和汇总。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分两次填报《工会经费计拨审查审计汇总表》,报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

(三)《审验证》每年送审一次,每本可连续使用五年,审验证内表用完后更换新证。

(四)遇有不送审、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拒绝在《催拨催缴通知书》上签收的单位和个人,在进一步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后,仍不配合的,地方总工会可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属个人行为所至的,将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属单位行为的向单位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城(开发)区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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