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制度_疾病证明书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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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科医院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

一、严格掌握病休天数,急诊为三天,门诊病假一般应控制在1周之内,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慢性病不超过一月。特殊情况者例外,休息天数应大写,标明起止日期,如有涂改,应加盖印签方为有效。

二、病休证明必须是该科医师审签,门诊病休须该科门诊医师审签,并加盖医院有效病假专用公章为有效,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假期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三、疾病诊断证明中的主要处理意见,要记录于门诊病历以备查考,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

四、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

五、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六、门诊病人凡需疾病诊断证明,须持病历,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的专科医师(含主治医师)开具,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方为有效。

七、住院病人(或住院期间)因故需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应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医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医院有效公章为有效。医务人员不得为开证明谋取私利,不得开人情证明,假证明,不得给予劳动力证明或建议。

八、凡属于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有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上海新科医院 2015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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