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点名调训制度_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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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点名调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脱产学习管理,严肃调训纪律,规范学习行为,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干部培训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在县级以上党校举办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修班及内容、任务等有特殊需要的其它班次。

第三条 程序安排

1、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干部参加培训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调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调训对象,落实培训时间和学校。

2、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修班学员的调训,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干部职数和办班期数,在认真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调训名额,科学安排培训时间,确保调训工作符合实际,落到实处。对其它班次的调训工作,应根据培训目的,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调训对象,保证人员适当,规模适中。

3、各单位对下达的调训计划和点名调训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对拒绝参训的单位和个人,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干部工作年度考核情况。

第四条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修班学员的调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和干部教育科负责,其它班次学员的调训工作根据需要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干部教育科与有关科室或部门协商落实。

第五条 调训对象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说明情况,经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准假或替换,同时确定下一次补训的时间。

第六条 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学习,未经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第一次擅自不参加培训的,进行通报批评,由组织部门谈话打招呼;第二次的,由组织部门给予诫免;第三次的,建议县委按不称职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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