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实施制度_资金监管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资金监管制度”。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第一章 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一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街道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街道财政所协助配合。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上级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镇(街)财经办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

第五条 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街道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街道财政所确认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 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街道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街道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街道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街道范围内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街道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街道、村(居)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街道所属村(居)、企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第十二条 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街道财政所对于纳入街预算的项目,应在年末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建立街道项目资金库。街道财政所应按照本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街道办事处项目资金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根据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单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对于未纳入街道办事处预算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实地察看或抽查情况登记监管项目台账。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镇(街)街道办事处管理要求,严格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和资产、债务等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预算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账管理户。街道办事处工资性支出经街道办事处财政审核后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街道办事处政府运行经费和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财力情况或下达指标拨付街道办事处预算内账户;其他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拨入相应的“支出专户”。

第十八条 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及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居)财民理镇街道代管制度,将财政对村(居)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村(居)级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镇(街)政府相关职能机构专户管理,对社区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财经办通过“一折(卡)通”发放,村组织的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街道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加强街道、社区债务管理。街道财政所应严格控制街道社区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街道社区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街道社区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街道财政所年末应对街道办事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街道办事处债务台账;同时,对社区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社区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分析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严格街道社区资产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建立街道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街道固定资产处置,应按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制度。街道办事处财政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季度内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必须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镇(街)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向街道办事处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涉农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机构,确保街道办事处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信息,确保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反映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问题,按权限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领导,切实做好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的指导、协调工作,健全街道办事处财政职能,明确职责,提出监管具体要求,帮助和督促街道办事处财经办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升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水平,并保障街道办事处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财政监管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履行职能情况;检查街道财政所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提供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数据库资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管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街道财政所实施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监管能力建设、提供监管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情节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资金监管制度 资金 制度 资金监管制度 资金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