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制度_党管干部六项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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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原有的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了,迫切要求进行再一次改革。那么,新时期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如: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实行了下管一级的体制;在干部分类方面,将“国家干部”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大类,探索各自特色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方法上,探索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推荐、考核、决定、选举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做法;在理论上,提出了“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这一命题,并概括出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1989年8月28日,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91页)

上述探索与理论观点的提出,与原有的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相比,大大前进了一步。但仍存在着以下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管理主体单一,仍是由党委及组织部门直接选拔任用或推荐各类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仍是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手中。二是管理对象分类分解太粗,仍需细化。三是由以上两点决定了,管理方式仍旧单一,人治色彩浓厚。这三个突出问题表明,我们对新时期党管干部原则内涵的认识,还未跳出计划体制下的窠臼,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以此推进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概括。

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由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转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转向和变化的根本点在哪里?转变的方向和目标又是什么?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又到底是什么?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之所以仍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保障。但党的领导已经开始由过去的以党代政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由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向依法执政方式转变。这种转向的根本立足点是什么?就是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党执政的本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那么,作为组织路线中的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应当是党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代言人,落实人民群众对自己授权人的选任、管理和监督权利。由这一实质和根本点出发,要求党管干部原则内涵转变的方向和目标是: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民主化,就是要使群众对干部的选任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科学化,就是要遵循各类干部管理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手段,实行宏观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法制化,就是以党规国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依规管理。

从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出发,从党管干部原则内涵转变的方向和实现的目标出发,当前,需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

1.管理主体的“党”是指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也就是说,“管”干部的主体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然而,党委又是指哪一层次,是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还是全委会?其中,每一层次党组织的权限又如何划分,什么人应由党委全委会决定,什么人又应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党委常委会的提名又从何产生?这些管理的“主体”不细化,各自的管理权限又不划分边界,必然因人而异,随人而定。实践中出现的选拔任用干部一切都按规则办了,一切都按程序走了,但仍然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其原因之一,便是管理主体的“党”层次不分,权限不清,这样,管理主体的“党”过分集中于第一书记,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现象,便难以避免。现实规定的地方党政领导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便是一个突破性的探索。因为,它把常委会原有的提名权与表决权分解开来了,而不是集中于常委会一家之手。这样,就可以用人数较多的全委会去制约人数较少的常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管理对象“干部”如何进一步分解。我们在把“国家干部”划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这三大类后,需进一步探索不同领导人员的各自选任管理方式。但是现实中,一提领导干部,就不分类别,统统归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党组织需要直接推荐和直接管理“重要干部”,但这一“重要干部”包括哪些人?当前,党组织不仅直接管理了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还直接管理了重大国有企业和重点高校的领导人员。党组织直接管理了如此众多的人员,难以从繁复庞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也难以管住管好“重要干部”。对此,我们不仅需要把企事业中的领导人员从党政领导干部的直接管理范畴中划分出来,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划分党政领导干部中的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界限,因为二者的管理方式与主体也是不同的。党组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依照法定程序去推荐、管理、监督政务类公务员;党又通过法定机构(包括政府及社会上各类机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去管理业务类公务员。只有不断地分清“干部”的类别,分解“重要干部”的层次,才能达到管住管好“重要干部”的目的。

3.依据“什么”管干部。管干部和对干部的管理,包括许多方面,如“进”的方面,就有提名、考察、讨论、决定、推荐、选举等;“出”的方面,就有弹劾、罢免、解职、辞退、辞职等;还有日常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这些诸多管理应该依据什么进行呢?过去是制度不健全、缺乏法治,导致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现在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党内规则,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等。这些党内规则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使之具有了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当前,除了要进一步落实这些党内规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之外,还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国家法律能否规定党的领导职权、领导方式与领导程序。因为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不仅是党委内部各权力机构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党委各权力机构与外部各国家政权机关发生作用的结果,这就出现了相互之间权限划分与制约的关系。如党委推荐的人选落选,而人大代表推荐的人选当选后,应如何对待?国家法律中的《组织法》、《选举法》等均未作规定,于是就出现了党组织沿用党章规定的做法,即“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种以党代法的做法与依据,严重违背了依法治党的执政方略,是万万不可沿用并存在下去了。中国共产党是惟一的执政党,具有向国家政权机关提建议和推荐提名等重大权力。这些重大权力,不仅要用党内规则将其规范下来,更应该用国家法律将其限定和制约。否则,以党代法的现象将难以避免。依照党规国法来管理干部,来规范党推荐重要干部这一执政方式,便是管理干部的全面而重要的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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