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推荐)_工作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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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医院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院内外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医院各科室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党支部办公室、医院办公室等行政职能科室对所负责的代拟文,必须在领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办的各类文件、请示、通知或电话等,要在当日内完成拟办意见或告知有关部门、当事人;领导交办的事,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回复有关领导。
2、财务科对查询票据、要求复印发票存根的当天给予核实并提供复印。
3、药械科:卫生材料采购,收到申购单后,常用卫生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非常用卫生材料一周内购回入库,并通知使用科室认领。接到医疗仪器的维修报告,1小时内作出反应,尽可能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维修项目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相关科室说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4、后勤科:
(1)急需物资电话申报,30分钟送货到位;
(2)常规物资,上午报计划下午送货到位;
(3)非常规物资,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或组织实施。
(4)水、电组接到维修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反应,原则上当天完成,紧急维修15分钟内到现场。主管领导批准的改造、安装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生效后48小时内完成。
(5)大电网停电,及时通知各科室做好应对准备;突发停电,接报后20分钟内发电并输出使用。
(6)接到电话报案、火警、监控电视发现案情,保卫人员1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定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科室负责人或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凡没有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失误的,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因本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咨询)人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时间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办结时间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咨询)人的。
七、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是指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贻误公共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公共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医院各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应予受理、受理不能按时办结的;
3、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超过服务期限的;
4、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6、对上级领导部门、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7、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经常迟到、早退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9、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
10、对公共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
11、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12、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情节较轻的,科室给予责任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直接给予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一年内被全院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两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予以降级。
4、离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5、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照医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错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情节较重,需给予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由办公到报院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公共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4、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