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涉密信息及载体管理制度doc_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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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

计算机涉密信息及载体管理制度

(JGBM/W17-2012)第一章 涉密信息管理

第一条 涉密信息是指由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进行加工、复制、处理的信息。

第二条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涉密信息复制、备份、归档、销毁等环节必须有审批记录;严禁私自使用软盘、移动硬盘、U盘复制涉密信息。

第四条 所有涉密文件的目录、文件名均应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涉密信息的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五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条 各类涉密介质内存贮的涉密信息要有正确的密级标识,应在文件目录、文件名和文件首页注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少数图形页面无法标密级标识的,可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

第七条 涉密应用系统的软件、数据文件,应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的后面,软件运行的首页和数据视图首页均应标注密级,标注密级标识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只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第二章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第八条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存储信息的载体。

第九条 可移动的涉密存储介质必须粘贴密级标识(编号、密级、用途、责任人),并由军工保密办进行登记、编号备案。

第十条 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与非涉密介质混合保管,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第十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使用。第十二条 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要如实纪录,涉密介质的复制、借阅、携带外出、销毁等必须履行有关保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涉密磁介质、光盘损坏,不得自行销毁或请服务商修理,报废涉密存储介质时需要办理手续,在未销毁前,一律由军工保密办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销毁应当在校军工保密办审批后由校保密办公室采取物理销毁措施,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用于涉密计算机之间或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交换。

第十六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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