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国税发〔〕35号)_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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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04-02 【生效日期】2008-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国税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切实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税收新闻发布是税务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税收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税收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二、组织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税收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局内各单位配合。

(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税收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税收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可以发布重要新闻。经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领导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三、内容和方式

(一)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发布税收收入等统计数据、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3.发布涉税违法案件以及重大突发性税收事件及处理情况;

4.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5.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

(二)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1.新闻发布会;

2.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3.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4.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5.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6.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四、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明确发布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税收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总局领导审定。

2.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司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汇总把关,报总局领导审定。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召开的自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总局领导或相关司局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提出建议后,报总局领导确定。

4.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二)税收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涉税新闻和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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