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与调休制度的规定_加班及调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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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与调休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与调休制度,合理的安排员工休息时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公司本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适用本规定。
2、公司临时、紧急安排的加班,适用本规定
二、加班的原则
公司不提倡员工无意义、低效率的加班工作,公司希望员工能充分利用好上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日常工作。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则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加班时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公司严厉杜绝加班时无效率、无纪律和散漫等现象。
三、加班规定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称为加班。加班分应急加班和计划加班两种。
1、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和紧急,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
2、计划加班:因工作需要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3、加班时间的计算
(1)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即加班至夜晚十点算半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2)以4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即4小时为0.5个工作日,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4、下列情况不属加班
(1)管理人员因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开会、学习、处理业务,不能按时下班和需要增加工作时间的。
(2)普通员工因集体学习、开会以及其他的集体活动不能按时下班或不能正常休息的。
(3)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本应能完成的工作,因个人技术不熟练、消极怠工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4)已经享受固定津贴的特定人员,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职责规定工作的。
(5)其他不能确认加班的活动,而导致不能按时下班的。
四、调休规定
加班补偿原则上以调休为主,以服从工作为前提,员工如需要调休,需提前填写《调休单审批表》,向综合管理部申请,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休。
1、当月发生的加班,原则上当月安排调休,特殊情况无法安排调休的可累积,但必须在两个月内调休完毕,否则以加班费补偿。
2、调休时间标准:工作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五、加班申报程序
1、所有的加班须以部门名义申报,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
2、工作日加班,应于加班当天下午17:00前将部门的加班情况汇总至《加班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3、周末加班者,应于周五下午17:00前将部门加班情况汇总至《加班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4、非计划或紧急需安排加班的,可电话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事后补填《加班审批表》。
5、派工出差在外的,其出差期如含有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计算加班。
6、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加班情况,做好有关调休和加班统计工作。
7、公司安排加班人员补休而不休息的作自动放弃补休。
六、加班考勤纪律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严肃加班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消极怠工,如有以下情况出现则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的,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七、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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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