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加班审批制度需公示_加班制度及审批单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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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公示,用人单位否认加班被驳

作者:麻增伟律师 联系电话:***

案例:

2010年1月18日,吴某应聘到被告北京某实业公司工作,担任某百货处处长职务,约定5000元/月,2010年8月,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北京某实业公司支付2010年5月8日至6月11日的加班工资3017元,被北京某实业公司拒绝,后吴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中,吴某提供了北京某实业公司的考勤表,证明吴某2010年5月8日至6月11日,共加班70个小时,北京某实业公司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吴某未加班的证据,另,北京某实业公司被告表示加班需经申报审批,并提供了加班申报审批制度予以证明。

本案经过仲裁委和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北京某实业公司向吴某支付加班费3017元。

律师评析:

本案之所以判决北京某实业公司支付加班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北京某实业公司未能举证推翻劳动者证明的加班事实。

尽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加班事实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劳动者提供了一定证据初步证实加班事实以后,举证义务就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京某实业公司相比较吴某而言,更容易提供考勤记录或打卡记录,但在吴某提供了考勤记录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考勤记录,予以推翻吴某的主张,只是简单的予以否认,故该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北京某实业公司未能提供将加班审批制度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

对于明确实施加班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将考勤记录上记载的延长时间视为加班时间,而是需要劳动者提供加班审批表或审批手续来认定。但本案中,尽管北京某实业公司辩称其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但未能提供将加班审批制度向吴某公示的证据,故该加班审批制度对吴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判决其向吴某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等规章制度,一定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对于日常的考勤记录,最好定期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以增加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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