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务管理制度_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总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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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一)考 勤 制 度

一、考勤内容及方法

日常考勤

1、党政班子成员考勤。实行签到制,如有事外出,须向党政办告知,由党政办负责登记。

2、机关干部考勤。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主任负责,当月最后一天将考勤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核实后交党政办汇总,由考评办公室存档作为每月、每季度、年度考核依据。机关干部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需向办公室其它人员告之,并在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会议考勤

机关组织集中学习或开会时由会议主持人负责考勤。

其他考勤

集中行动考勤由负责行动的领导负责。

考勤工作由主要领导及党群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二、请假规定

1、机关干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镇长批准;请假4-7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书记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班子会批准。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视为旷工,扣发当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总计旷工5天以上视作自动离岗处理。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按《劳动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书记、镇长离开萍乡,按区委有关请假申报制度执行,其他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离开萍乡(含工作日、节假日)需向书记

书面请示,其他人员离开萍乡需向镇长书面请示。如有未先请示或经请示未批准而离开萍乡造成影响(事故)由个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不参与评优评先。

三、考核办法

1、考勤考核按机关干部考评方案执行。

2、重大抢险救灾、扑灭山火等集中统一行动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无故不参加作待岗处理。

(二)值 班 制 度

1、值班规定。按值班表执行,值班人员必须在政府住宿,处理好值班期内的各项工作事务。

2、值班考勤由带班班子成员负责考勤。高危行业值班人员、防火值班人员考勤分别由分管安全、森林防火工作的班子成员负责。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值班人员缺岗造成的损失由值班人员负全责,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值班人员确因有事要请他人代班的,需经带班班子成员同意并报镇长批准,否则作缺岗处理。代班人员要担负委托人的全部值班职责。

5、镇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如未到现场,则按缺岗处理。

6、主要领导将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并公开抽查结果。

(三)卫 生 管 理 制 度

1、各办公室卫生由各部门负责,宿舍卫生由个人负责。做到日日清扫,清扫出的垃圾自觉倒置在指定的垃圾堆或垃圾箱内,保持经常性的卫生清洁。

2、实行公共卫生区域包干。对包干区域要求每天8:20分之前清

扫完毕。

3、机关卫生检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卫生包干区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作为个人年度百分考核的依据之一。

4、全体机关干部应自觉保持政府大院内的清洁卫生。

(四)用 电 管 理 制 度

1、机关用电线路、设备要保持良好状况,出现故障,党政办安排管电人员及时排除,保障正常安全用电。

2、节约用电,禁止照大灯泡、用长明灯,办公室灯泡不得超过100瓦,宿舍灯泡不得超过60瓦。做到人走灯熄,电视、电脑、饮水机、电风扇、电暖器等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自觉断电关闭。

3、机关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损坏的负责整修的全部经费。同时,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扣100元/次。

(五)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一、机关食堂管理内容和方式

1、管理方式:采取个人承包制,一年一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承包人,由党政办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2、管理内容:

(1)用餐对象:机关干部、派出所干警、机关干部直系家属。用餐一律使用由食堂制作的充值卡,由个人自行充值。非机关食堂用餐对象(正常安排除外),不得在机关食堂用餐。

(2)用餐时间及规定:

食堂严格按机关作息时间开餐(节假日、双休日照常营业),不在用餐时间原则上不准开餐,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元,由承包人负担,罚金在财政结算时客餐中扣除。

(3)用餐要求:

卫生要求:食堂承包人雇请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拥有健康证

明)、品行端正,并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厨师原则上要有专业的厨师证,或要有三年以上厨师经验。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和食堂环境的卫生,党政办将不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采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食品或配料,每次罚款1000—5000元。

质量要求:食堂单餐要求品种丰富,花样较多,份量足,口感好、干净卫生;午餐、晚餐要保证一荤一素一汤。

价格要求:承包人应列出菜谱,明确菜名及价格,供就餐人员点菜核价。菜肴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价钱公平、合理,如未按要求,可拒绝签单。

服务要求:承包人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礼貌待客、服务周到。

4、物资管理

食堂所需厨具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购买。

5、其它内容

食堂所发生的一切水、电、煤、气等费用均由食堂承包者负担,由食堂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营食堂所涉及的经济、税收、法律、安全事故等责任,一律由食堂自负,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食物等原因造成干部健康受损或其他中毒事件,由食堂负责医治并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保障机关内部的热水供应(含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机关开展中心工作时,应按需要提供饭菜供应。

二、用餐标准

1、单餐。每餐3.5元计算,每餐个人负担1.5元,政府补贴2元,承包人凭用餐记录由党政办核对后,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签字后到财政所结算。

2、客餐。招待来客要求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人员凭菜谱点菜。村来客4人以下,安排单餐,由党政办登记记录并在月底与食堂结算。5人以上安排桌餐,一般情况下桌餐标准为60元以内,科级以上桌餐标准在80元以内,副县级以上领导桌餐标准为1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书记或镇长与办公室联系安排。不同部门来客党政办应统一安排就餐,不得出现桌餐不满客而再安排桌餐现象。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食堂外公款待客,需事先向书记或镇长请示同意后,现金结帐后由书记或镇长签字方可送审报销。在外招待凡系部门业务联系或部门跑项目等,不管接待对象级别高低,都记入部门开支。

3、酒类、饮料类消费。按市区要求,中午不用酒招待。特殊情况(招待市外兄弟单位、上级领导、外商等)必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再与办公室具体联系。瓶装酒由办公室购买、存放。

三、审批制度

用餐审批要及时履行,做到每月审批一次,即在当月至下月10日以前,逾期不予报销。

四、其他制度

1、用餐对象对食堂的建议和批评可向党政办或主管领导反映;党政办应及时收集用餐对象对食堂的建议和批评,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督促食堂限期整改;

2、承包人对党政办提出限期整改不予落实时,党政办向主管领导、书记、镇长请示后,可以考虑更换承包人。

3、机关用餐对象用餐后,所用餐具不能乱丢乱放,必须送入食堂。吃剩的饭菜,不能随地乱倒,应倒入食堂提供的专用容器中。如发现有乱丢乱放乱倒的现象,应作出书面检查。严禁私设“机关小食堂”,杜绝在机关内自办伙食。

(六)用 车 管 理 制 度

小车管理

1、小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2、小车需加油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及时索取发票,油票及过路费每月10日前结算,愈期不再报销。

3、小车需要修理,所需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司机跟党政办汇报后,请示常务副镇长,在指定修理店进行修车,超过200元的,请示常务副镇长,由党政办派员与司机同到指定修车点进行修车,并签字认可,方可凭发票报账,否则不予报销。

4、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小车不经批准不准在外过夜。如遇交通事故,将视情节确定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租车管理

1、机关人员因公需租用出租车时一律从党政办领取派车单,并在到达目的地后用现金结算。

2、3人以上班子成员外出开会或办事租车由党政办调配,由政府负担;3人以下不予安排,由各自分管部门负担。

3、各部门用车由各部门负责结算,部门租车时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到党政办领取派车单,填写好用车事由,办公室作好统计,派车单需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与统计表一并方可送审报销。

4、集中行动、大型检查验收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配,经党政办及负责该行动的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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