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带班制度_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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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带班制度

一、工程概况

交叉处,由 有限公司投资、建筑设计院设计、建筑设计院勘察分院勘察、监理公司 城市建设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总站安全监督、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工程由一层地下室车库、16栋6-14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256804平方米,其中地下室44500平方米。施工工期自2010年9月~2012年6月完工。

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2、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3、负责搞好职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5、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6、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机构与职责

1、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即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2、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5、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6、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①.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③.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⑤.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⑥.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⑦.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⑩.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7、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9、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四、检查与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②.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③.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④.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⑤.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6、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①.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③.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5、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7、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8、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9、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③.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④.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⑤.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⑥.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10、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①.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③.死亡。

11、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①.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②.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12、发生事故的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①.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③.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④.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⑤.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⑥.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12、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13、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4、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①.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15、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16、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项目部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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