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_食堂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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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上岗培训

食堂工作人员(含食堂经营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营养师、厨师、厨工、采购员等)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是由我们校医所负责,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食品污染因素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原料卫生质量的鉴别方法等。上岗后还要保持经常的卫生知识学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2、个人卫生

食堂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和工作服。“四不”:即不留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留长发、蓄胡须;不在操作时吸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物。

良好的个人卫生是良好加工坏境的保证,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是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所以要重视对学生食堂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使他们自觉做到“四勤”,既: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男同志不许留长发及胡子。女同志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戴戒指。

在洗手方面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手是肠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勤洗手是非常

重要的)。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和戴口罩,(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因头发常带有较多的微生物,头发及头皮屑是绝对不应在食品中出现的)。不准在操作间内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存放个人物品。

3、健康检查

学校应当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观察和定期的体格检查。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未经体检以及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皮肤化脓性或渗出性疾病、活动性结核以及患有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餐分餐的工作。肠道传染病或带菌者治疗半年后,肝炎患者病后一年,经检查证明确已痊愈时,方可恢复炊事工作;否则,应调离本岗位,临时工解除劳务合同予以辞退。炊事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东姚镇伯文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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