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中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19_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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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中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三、本规定所指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四、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食品卫生主管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当事人员;
3.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4.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5.《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当事人员;
6.对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当事人员;
7.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当事人员;
8.阻挠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文山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