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材料)报告记录制度_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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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汶村中心卫生院

不合格药品(材料)确认报告记录制度

一、为做好入库药品(材料)的管理,杜绝不合格药品(材料)进入医院,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而制定本制度。

二、在药品(材料)入库验收和退货药品验收过程中,验收员发现不合格药品(材料)时,立即填写《不合格药品(材料)报告表》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并作记录,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应将其放入不合格区内挂红牌明示。药事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在确认后,通知供货方,马上作退货处理。若为假劣药则报市药监局处理。

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不合格药品(材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号产品,并将所有该批号产品封存起来,挂黄牌警告,填写《不合格药品(材料)报告表》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进行确认并作记录,并填写《药械使用不良反应报告表》网上上报,确认有问题的,按不合格药品(材料)处理。

四、有三次在同一供货商发现有不合格药品(材料)的,要停止从该供货商进货。

五、有关不合格药品处理的记录应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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