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_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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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部门应及时收集本科室、部门产生的医疗垃圾,并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二条

科室工作应及时将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垃圾运至医院临时储存地,并按规定内容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签字)

第三条

总务科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理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条

供应室建立一次性物品的发放和回收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发放制度,并请专人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发放、回收登记工作,保证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率为100%。

第五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输血器(袋),采血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应在检验科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后,放入专用收集袋,由医疗废物专职人员收集运至医疗废物暂时存放处,并填写交接登记、签名。

第六条

总务科将医疗垃圾处理交与内江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时,必须与垃圾处理厂认真签好交接手续,并向其索取三联清单。三联单保存期为三年。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48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县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2)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3)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二条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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