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制度_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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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 本医疗机构因患者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油田卫生处报告。

第五条 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六条本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本医疗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主动联系已经发出的药品,力争在第一时间将该批次的药品全部召回。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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