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_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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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师德师风的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如下:

一、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1、认真执行《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收费纪律。

2、在招生、学籍管理、课程、办班、考试、学生转学、作息等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学校要开展的各种活动,必须是在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坚持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敬业、爱生、团结、奉献的精神。

2、认真执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3、廉洁从教,严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严禁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活动(包括推销教学辅助材料、教具等)。

4、严格遵守学校八项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上级其他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三、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做好表率

党政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冶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依照《党章》,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下列具体规定:

1、学校大额经费的使用,学校重要财产的处置,必须由学校党政干部集体决定,并由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可以实施。

2、坚持校务、党务公开,认真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在经费支出方面,严禁未经商议随意作出表态,否则引起一切后果,由表态者个人自己负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4、不准利用职权,在公务活动中借机敛财。

5、不准用进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或利用提拔、选拔干部和聘任教职工之机徇私舞弊和收受钱物。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和集体利益。

8、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及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11、坚持校务、党务公开,认真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12、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与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廉政建设教育

1、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学生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教育工作。

2、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有重点地开展廉洁教育工作。

3、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环节, 进一步拓宽廉洁教育的渠道。4、加强集体备课, 不断提高课堂教育质量。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中去。

2、认真组织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路线,把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到实处,充分利用党课各项活动,加强党员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性,提高反腐能力。

3、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违法违纪。

4、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学校大事、重大决策进行政务公开。

5、为增加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

6、不以权谋私、收礼受贿、搞个人主义。

7、每学期召开一次党风廉政会议,对清正廉法、大公无私、勤政务实的党员干部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8、对违背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员干部坚决处理,决不心慈手软、放任自流。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干部。

9、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每学期末进行民主评议,上交一份自我总结。

盖德中心小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及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党政一把手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全面责任;

(2)党政副职承担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责;(3)支部学习委员、党政副职承担组织学习和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责任;

(4)支部宣传委员、党政副职承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责任;(5)支部纪检委员承担对本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6)支部组织委员、党政副职承担按规定选拔任用学校任何干部和防止、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1、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

2、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管领导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6、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学校资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学校任何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的责任。

8、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9、党政不作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不作为责任。

三、干部谈话制度

1、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同级中层机构和处室负责人谈话,谈话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每年一次定期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该处室、实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风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负责对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凡任职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谈话。谈话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指出任职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3、党组组织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组织人事负责人要对免职的 干部事项,按管理权限进行戒免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4、党组织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发现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戒免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戒免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交教委纪检组和教委人事科留存,严重者建议教委及有管部门进行组织和行政处理。

5、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属干部、教师,按照不同性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对于有问题苗头的人员应随时发现,随时谈话,及时纠正处理有关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6、党组织每年对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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