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限额制度_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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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限额制度
公务接待限额制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县、乡村三级行政性接待费用按限额严格控制的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性接待要严格执行限额标准。村级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乡镇公务接待一律在机关食堂用餐,每客每餐限定在10元以内。
实行公务接待限额制度应坚持以下六项原则:(1)坚持文明节俭、总量控制的原则。(2)严格限定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
(3)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要明确公务接待的标准、地点以及陪餐范围、人数。
(4)坚持执行公务与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有别的原则,但需严格规定限额。
(5)公务接待要实行实名记帐、建立台帐、费用公开。(6)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原则,不准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民主评议人员工作准则
一、民评人员标准:必须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代表。
二、民评人员的产生:由党委会议提名,经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要吸收适当比例的退休干部参加。
三、民评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对本单位发生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要支出拥有知情权。有权要求财务室出具重要指出项目明细表,对本单位内重大决策进行事前评议。
2、监督权。对重大支出的合理性、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3、建议权。可通过征询意见卡等方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汇总整理后报党委会研究,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
四、民评人员的义务: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如实反映群众的呼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违反原则之外的勇于直言相谏,成为党风廉正建设的中坚力量。
公 款 报 销 公 开 制 度
一、实 行 公 款 报 销 公 开 制 的 范 围 :乡 机 关 各 单 位 全 体 公 职 人 员,各 村 村 级 费 用 负 担 中 个 人 用 公 款 报 销 的 全 部 费 用。
二、公 款 报 销 公 开 制 度 的 内 容 :凡 用 公 款 报 销 的 所 有 费 用 都 要 公开,包 括 燃 修 费、通 讯 费、招 待 费、书 报 费、办 公 费、差 旅 费、培 训费、购 置 费、医 药 费、补 贴 资 金 等 各 种 费 用 的 及 专 项 资 金 和 工 程。
三、公 款 报 销 公 开 制 的 审 核 :费 用 开 支 实 行 承 办 人、分 管 领 导、会计、单 位 各 村 主 要 领 导 联 签。专 项 资 金 和 工 程 实 行 承 办 人、项 目 负 责 人、分 管 领 导、单 位 领 导、两 委 主 干 联 签。
四、公 款 报 销 公 开 制 的 程 序 :采 取 月 汇 总,半 年 公 示 的 方 式。以 单 位 公 开,以 个 人 公 开,每 年 7月 份 公 示 上 半 年 情 况,次 年 元 月 公 示 上 年 度 情 况。各 类 专 项 资 金 和 工 程 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随 完 随 公 开,接 受 群 众 的 监 督。
五、公 款 报 销 费 用 标 准 :按 标 准 据 实 报 销。
职 务 消 费 公 示 制 度
一、职 务 消 费 公 示 制 度 的 范 围 :本 单 位 任 副 科 级 以 上 的 领 导 干 部,各 村 “两 委” 干 部,因 履 行 职 务 而 消 费 的 公 款。
二、职 务 消 费 公 示 的 内 容 及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由 公 款 支 付 的 办 公 费、差 旅 费,车辆 费(不 含 司机 的 补 助,车 辆 的 保 险)通 讯 费,书 报 费,异 地 招 待 费,购 置 费,医 药 费,各 种 补 助 经 费 和 其 它 职 务 有 关 的 公 款消 费,配 备 相 对 固 定 公 务 用 车 领 导 的 车 辆 开 支 费 用 及 其 司 机 因 公 报 销 的 费 用,都 要 纳 入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消 费 的 内 容 的 公 示,领 导 干 部 的 职 务 消 费 报 销 单 据 必 须 由 本 人 填 写(或 签 字),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三、职 务 消 费 公 示 的 程 序 及 方 式 :实 行 月 登 记,每 半 年 公 开 的 方 式。每 月 由 各 单 位,村 报 帐 员 对 每 个 领 导 干 部 开 支 的 费 用 登 记 一 次,由 单 位 领 导,村 “两 委” 进 行 审 核。每 年 7 月 份 公 示 半 年 情 况,次 年 元 月 公 示 上 年 度 情 况。
五、职 务 消 费 制 度 监 督 和 反 馈 方 式 :民 评 人 员 在 公 示 后 5月 内 要 收 集 群 众 意 见,反 馈 给 各 单位,各 村 领 导,召 开 班 子 会 议 进 行 整 改,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群 众,自 觉 接 受 群 众 的 评 议 和 监 督。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会 审、联 签、民 评 ”三 项 制 度 和 “ 职 务 消 费 公 示,公 款 报 销 公 开,公 务 接 待 限 额 ” 三 项 制 度,是 县 委、县 政府、县 纪 委 从 源 头 治 腐 工 作 采 取 的 一 项 措 施,为 使 三 项 制 度 能 全 面 地、规 范 地、切 实 有 效 地 推 行,结 合 我 乡 实 际,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在 执 行 过 程 中,存 在 推 诿 的,对 各 村、各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进 行 谈 话 教 育,并 在 全 乡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二、在 执 行 过 程 中,存 在 假 会 审、假 联 签、假 民 评、假 公 平 和 假 公 示 的 要 追 究 各 村、各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和 具 体 承 办 人 的 责 任。
三、在 执 行 过 程 中,存 在 从 不 会 审,联 签、民 评、公 开 和 公 示 的,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以 党 纪、政 纪 处 分。
四、在 半 年 检 查 或 年 终 检 查 中 不 合 格 的,对 有 关 人 员 予 以 严 肃 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