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制度_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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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必须根据《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合同发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谈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依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
款的标准和确定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想不负责任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是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划、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管理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一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公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方式、时间;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七日内,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 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 施工人员备案采取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 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 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 施工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 施工人员备案资料后,应当主要对一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劳务分包合同企业是否办理了进津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计价方式的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去天津建委办理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 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建委备案专用章之后才有效。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设计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家畜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分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约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
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订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班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订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材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在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材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预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材料。
双方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潜力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二十五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