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_选煤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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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目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8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2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
七、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
八、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0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2
十、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25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8
十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0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4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及公司职业健康科的统一安排,结合本洗煤厂职业卫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部及兼职职防人员,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及职业健康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搞好防尘、降噪工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坚持除尘、降噪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做到定期检查、检修。
4、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以及对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定期卫生检测和评价。
5、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领导到各车间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厂长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洗煤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四、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在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安全办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人员制定洗煤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及相关责任人,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对全厂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人员做好洗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企业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办公室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洗煤厂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各车间利用公示栏、黑板报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进行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洗煤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厂、车间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洗煤厂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等。
(2)洗煤厂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洗煤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洗煤厂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洗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洗煤厂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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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洗煤厂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四、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六、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
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七、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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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厂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三、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
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4、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场所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5、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6、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四、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五、隐患的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
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车间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车间内部不能解决且需要有关科室协助方能解决消除的隐患,车间要及时书面申报有关部门。厂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通知书”的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3、隐患在消除以前,车间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
0313233的责任部门。
3、生产计划部和工程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