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制度_卫生所药品零差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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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零差率
销售工作制度
为确保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更大幅度地让利于群众,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通知》要求(甘政办
【2011】4号)要求,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格和省采购价格,特制定以下制度: 乡镇卫生院定期汇总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统一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配发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所有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不超过药品销售额的30%。
乡镇卫生院严格网上药品确认入库制度。
乡镇卫生院严格药库、药房药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药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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