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星化工隐患排查制度_化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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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建立隐患排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保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范围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3、职责
3.3.1 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和审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措施,保证整改资金到位。
3.3.2 生产安全科审查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负责各类事故隐患的汇总、复查工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并负责对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应急设施及器材、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3.3.3 车间负责审查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复查工作。并负责对生产工艺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3.3.4 车间主任为本车间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车间隐患治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车间各工艺岗位安全、生产工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落实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所有隐患汇总、上报工作。
3.3.5 班组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各岗位进行生产工艺、安全、设备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负责组织立即整改、作好汇总记录。整改不了的隐患上报车间隐患治理组织,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3.6 各岗位人员负责对本岗位生产工艺装置、安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但不能整改隐患上报班组隐患治理负责人。
4、工作程序
4.1隐患排查与隐患整改的组织
4.1.1公司级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组织由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4.1.2 车间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组织机构由车间主任和本车间班组长组成。4.1.3 班组隐患排查与隐患排查小组由班组长和车间安全员组成。4.1.4 各岗位隐患排查与隐患排查由岗位操作人员组成。4.2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
(1)公司综合隐患排查,由公司总经理或安全科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各种隐患排查应详细制定检查表,检查表要有检查标准,并落实人员签字,确保检查实效。公司级隐患排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即每季度一次,车间级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科负责汇总落实防范措施,分别提交有关科室、车间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一时解决不了的,在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列入计划进行解决。
(2)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由安全生产科提出隐患排查计划。
(3)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部门制定检查计划。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专业系统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专业检查主要是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监测仪器、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检查:由安全生产科根据各季节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开展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根据当时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专业系统人员进行。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水、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5)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班组和岗位操作人员检查。安全生产科每天至少对公司进行1次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班组和岗位从业人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指责,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6)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可与公司级普遍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按要求上报外,还应抄送安全生产科。
(7)关键部位、重点装置承包人应至少每月到承包点参加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及时反映隐患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8)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由相应部门制定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9)停产大修的隐患排查,由大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施工部门、管理部门及停产车间的领导和施工技术人员,负责制定检查计划并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4.3隐患排查与隐患整改的实施
(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由职能部门和隐患所在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2)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凡是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是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准推到明天整改。
(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无故拖延整改者,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对资金或技术条件暂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5)公司级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者,要予以经济处罚。具体为:
①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立即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② 较大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确认后,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要按时完成。
③重大事故隐患,隐患责任部门上报到安全生产科和相关职能部门,经安全生产小组研究确认后,写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并由责任部门采取可行性措施,制定出应急预案。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完成隐患整改。由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组织进行复查。
④ 隐患整改部门建立健全整改档案,安全生产科根据整改时限进行复查,并建好档案。(6)事故隐患部门如难以按期整改,应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科协调处理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7)查出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环部汇总并存档。具体为:
① 班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报告书报车间备案,由车间隐患治理组织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
②属于一般隐患,由车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编制资金投入计划。③ 属于较大隐患,由车间编制隐患报告书,报公司备案。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包括:隐患报告部门、隐患的主要危害、事故隐患现状、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材料、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现隐患监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协助解决。4.4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见附件 4.5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4.5.1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5.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车间直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车间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4.5.3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5.4企业涉及高危工艺的,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4.6隐患排查与隐患整改考核
4.6.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考核。
4.6.2 实行公司对车间、车间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分级考核机制。
4.6.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6.4 任何个人对整改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委会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查处核实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表彰。
4.7隐患排查与隐患整改台账 4.7.1 各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在本班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台账内容包括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
4.7.2 各班组上报到车间的安全隐患,由车间隐患治理小组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台账内容包括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防范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并上报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4.7.3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的重大安全隐患,除各相关部门建立档案外,并在各职能部门建立档案。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且未有合理解释原因的;若确属受条件限制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又未采取临时有效防范措施,每项(条)扣200 元。未按安全标准化规定要求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反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下达部门,每份处罚 10 元。对于各单位隐患排查应当查出或预见的安全隐患、危 险视而不见,或者对安全隐患、危险未能及时整改又未采取防范 措施的,每项扣30-50元。
5、相关文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工艺操作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6、产生记录
《隐患排查记录表》 《隐患整改通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7、附件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7.1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7.2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7.2.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7.2.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7.3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美 星 化 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