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北京市统计局_北京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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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设机构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设在市统计局,是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区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承办市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经普办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组、方案组、单位名录组、专业组、数据处理组、宣传组、法规执法组和开发应用组。其中,专业组具体分为工业,投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能源,中关村,金融,劳动工资,农业单位,个体户抽样共10个小组。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办公室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综合组与市普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各专业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组与综合组的日
-1-常工作联系。
二、公文管理
(一)分类
市经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二)签发
市经普办公文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发文如涉及市统计局领导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由有关主管领导会签;涉及重大事项、报国家经普办、市普查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等文件,须由主任签发。各工作组不得以本组名义对外行文。
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报,经综合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送有关主管领导签发。其中以市经普办名义发布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前提交市统计局法规处审查;代市政府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市政府签发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确需改动,必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印发后,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备案。
(三)范围
市经普办的公文印发范围: 1.请示——报送上级领导机构。2.报告——报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印发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必要-2-
时可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通告——面向社会发布。
5.函——印发函中商洽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6.会议纪要——主要印发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和各工作组,必要时可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
7.工作简报——印发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和各工作组,国家、各省市、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
市经普办的公文由拟文部门负责印发。不涉密的文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普专题网站的内网或外网发布,并做好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开。
三、档案管理
市经普办的公文实行统一编号、用印,并进行集中保管、归档,具体工作由综合组负责。拟文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向综合组提交公文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发件3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1份。
市经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凡涉及普查工作的外来文件,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市经普办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经普办统一办理的文件。
四、印章管理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
-3-责保管和使用。
印章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使用市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须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须由市经普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市经普办进行用印、套印,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
五、会议管理
市经普办组织召开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工作例会、业务及培训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议等。
1.全体会议:市经普办全体人员及部门联络员参加。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部署有关工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主任会议: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组组长参加,必要时扩大至各区经普办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经济普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工作例会: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或有关区经普办副主任参加。由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或有关工作组组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普查过程中的专门问题,分析判断普查进程,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并形成决议。工作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业务及培训会议: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工作组组长、各区经普办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市经普办主任、副主-4-
任或有关工作组组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根据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面向各区普查机构开展业务研讨及业务培训。业务及培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5.部门协调会议:市经普办主任或副主任、市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或联络员参加。由市经普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普查经费和设备保障、共同开展宣传动员和阶段性督促检查等事项,以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共同参与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共同评估认定单位核查结果和普查登记结果、共同对普查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等业务工作。部门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经普办各项会议的组织管理由综合组归口负责,主要工作要求如下:
1.综合组负责制定市经普办月度会议计划,在月底前将有关安排报市统计局办公室,并按相关规定落实会议组织管理。市经普办各工作组根据普查进度安排和实际需要,提前拟定本组的会议计划,在每月25日前提交综合组。
2.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工作例会、部门协调会议由有关工作组提前向综合组提出会议需求,并提交会议讨论材料(电子版),由综合组负责落实会议组织,会后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经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后,印发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综合组根据需要撰写、发布会议信息。
3.业务及培训会议由方案组配合综合组共同组织。
六、经费管理
市经普办负责对市财政局和国家统计局批复的四经普项目
-5-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普查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各区财政局在统计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四经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开展阶段性的监督检查。
市级普查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归口管理,由综合组负责按照《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经费的预算、支出和采购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验收等工作。市经普办各工作组按照经费审批程序提出使用申请,并负责提交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普查经费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统计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统计局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等规定,自觉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信息发布管理
市经普办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由宣传组负责。未经宣传组允许,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媒体记者有关经济普查内容的采访和咨询,不得在各自的微博、微信等自有媒体上发布与经济普查相关的信息。
宣传组负责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安排,统一制定信息发布计划,确定发布内容、时间及具体方式等。
八、考勤管理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公模式。各工作组负责根据市统计局的考勤制度,对本组人员进行管理。
综合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各工作组组长外出,在报请本处室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及时-6-
向综合组报备,并指定外出期间本组普查工作的牵头负责人。
市经普办人员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并随时保持通讯畅通。